| 連續犯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有些時候符合上述條件但不按連續犯來處理而是採用數罪併罰,如故意傷害。
概念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 |
| 牽連犯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解釋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 |
| 吸收犯 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
定義
什麼是吸收犯?刑法學界觀點大體一致。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① 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 |
| 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中國刑法對此有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
新刑法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 |
|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
法律概念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 |
| 拘役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簡介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 |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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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概念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 |
| 罰金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特徵
罰金(MONETARY FINES)具有以下特徵: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 |
|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 |
| 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適用對象
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包括:
1.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對象。本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 |
| 量刑情節 是指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據以處罰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主客觀事實情況。 (法律詞語)
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徵:
1、量刑情節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是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事實情況;
2、量刑情節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
3、量刑情節是在對犯罪人裁量決定刑罰時需要考慮的事實情況。
一般而... |
| 從重處罰 概念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它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法定從重
《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
| 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什麼是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並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 |
| 免除處罰 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
它與中國刑法第十條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無罪釋放”截然不同。前者是有罪而免罰;後者是不構成犯罪,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免除處罰指免除刑罰處罰,而不是免除一切處分。
①刑罰上的免除... |
| 一般累犯 釋義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成立條件
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 |
| 特殊累犯 概念
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這是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定。
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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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自首 [基本概念]
“準自首”或者“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準自首要求]
(1)準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準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特... |
| 一般緩刑 一般緩刑的概念
緩刑從字面意義上講,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受到法律的製裁和懲罰,行為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不足以對社會產生危害,具有刑罰處罰的機關行使對行為人的處罰而緩期處罰的手段。 。... |
| 減刑 減刑: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減刑:七天著圖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