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除原則 排除原則(Hajb)
伊斯蘭教遜尼派繼承法據以確定繼承順序的基本原則。係阿拉伯語“哈吉卜”的意譯。 “排除原則”,是西方學者據該法實際原則所作的概括。按哈乃斐學派繼承法,以女性親屬為主的份額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父系親屬和遠親分別為第二順序和第三順序繼承人,但實際上仍以父系血... |
| 遺贈 【注音】:yí zèng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伊斯蘭教法概念。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
簡介
法律概念
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 |
| 析產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簡介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公民死亡後,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 |
| 歸還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歸還
【拼音】guī huán
【英譯】 [return;give sth. back to]
【基本解釋】
把人或物送回原主、原地
把它歸還給圖書館[1]
詳細解釋
1. 回到原來的地方。
《戰國策·秦策一》:“ 商君歸還, 惠王車裂之,而秦人不憐。”《玉台新詠·古詩》... |
| 義務遺囑 伊斯蘭教法學概念。自由遺囑的對稱。 20世紀埃及、蘇丹、突尼斯、摩洛哥等國為引進代位繼承原則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意指被繼承人按法定義務為繼承人立遺囑。係為維護孤孫子女的繼承權而提出。伊斯蘭教遜尼派法定繼承製度以父系血緣關係為基礎,子女只能通過父母的紐帶繼承遺產,父母雙亡的孤孫子女無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為彌補這一缺陷,埃及... |
| 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
漢語詞語
讀音
【詞目】贈與
【拼音】zèng yǔ
基本解釋
[give property to others gratui... |
|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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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化製 轉化製(Ta‘sib)
伊斯蘭教遜尼派繼承法規定的製度或原則之一。阿拉伯語“泰阿隋卜”的意譯。即《古蘭經》規定的有優先順序的份額繼承人中的部分女性親屬,在與相應的男性親屬同為繼承人時,不再作為份額繼承人對待,而作為假定的父系繼承人對待。因她們係因男性繼承人的存在而被暫時“轉化”... |
| 淨資產 淨資產是屬企業所有,並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它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企業開辦當初投入的資本,包括溢價部分,另一部分是企業在經營之中創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贈的資產。
目錄
1 定義
2 淨資產的計算公式
3 淨資產的分類
4行政事業單位淨資產的計量
5 淨資產的核算特點[1]
定義
淨資產是屬... |
| 餘產 yú chǎn ㄧㄩˊ ㄔㄢˇ
餘產(馀產)
積蓄財富。 《後漢書·崔瑗傳》:“ 瑗愛士,好賓客,盛脩餚膳,單極滋味,不問馀產。”... |
| 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概述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如家庭財產是共... |
| 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
1)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和分類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 |
| 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
法律介紹
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像是商事關係。
2.商事關係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 |
| 利息禁令 利息禁令 (Tahrim al—Riba)
伊斯蘭教法用語。中世紀伊斯蘭教法學家據《古蘭經》禁止利息、重利、放債取利的經文(2:275∼279,3:130,4:161,30:39等)所提出的禁令。 “利息”一詞,係阿拉伯語Riba的意譯,原意為“增加”、“超過”,泛指資本的增值... |
| 買賣契約 基本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2001年11月1日)
平裝: 201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562021937
條形碼: 9787562021933
產品尺寸及重量: 20 x 13.8 x 1.2 cm ; 259 g
ASIN: B001E42UFE... |
| 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 (Trust Deed)
信託成立的法律文件,清楚訂出信託的條款,信託人及受益人姓名。
信託契約是指一份列出信託協議條款的正式文件。設立共同基金時一般需訂立信託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受託人的權限及投資工具的限制。
信託契約的修訂條件
[1]信託人及管理人可以在證監會事先批准下進行修改,除非信託人書面證明其... |
| 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製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
簡介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 |
| 瓦克夫 伊斯蘭教法術語。阿拉伯語音譯,意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對人世間一切財富的所有權,或冒置部分或全部財富或能產生收益價值的土地飛產業,專門用於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宗教與社會慈善事業。哈乃斐派認為屬出借性質,產權歸原主,收益歸公用。大部分教法學者認為屬穆斯林公有。主要用於公益慈善事業,且多著眼於穆斯林大眾,如... |
| 瓦克夫法 瓦克夫法是伊斯蘭教法的主要門類之屍。關於宗教慈善產業捐贈的法規。亦稱瓦克夫制度。瓦克夫,何拉伯語音譯,意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對人世間一切財富的所有權,或冒置部分或全部財富或能產生收益價值的土地飛產業,專門用於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宗教與社會慈善事業。由此而產生的留置財產的方式,後來發展為一種特殊的經濟制... |
| 常住 概念
cháng zhù
經常居住:∼之地;∼人口
釋義
佛教用語
1、佛教教義名詞。意謂恆常永住,不會變異壞滅。即,法無生滅變遷稱作常住。 《瑜伽師地論》卷六:“若一切時無變異相、若一切種無變異相、若自然無變異相、若自他無變異相,當知是常住相”。所以,一切“無變異”的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