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狀 概念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分類
上訴狀也分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 |
| 刑事上訴狀 概述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於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
格式... |
| 上訴期限 概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規定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並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刑事上訴... |
| 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概況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 |
| 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 |
|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 |
|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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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核准 定義
在我國是指由各級中級法院宣判死刑後,犯人沒上訴或犯人上訴後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复核後,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其審核,若通過後對犯人執行死刑,若未通過發回重審!(《刑法》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意義
堅持少殺,反對多殺、錯殺是... |
| 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簡介
再審(retrial)
zài shěn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 |
|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程序簡介
程序介紹
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 |
| 罪犯 罪犯,亦稱犯人,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罪犯
拼音:zuì fàn
含義:犯罪的人。
基本解釋
〖criminal;offender;culprit;convict;crimester〗∶犯罪的人
〖fault;offense;sin〗∶罪過;過失汝今何罪過。 ——《玉台新詠... |
| 執行通知書 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文書之一。
一、協助執行通知書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協助事項的一類法律文書的總稱。
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分別稱為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 |
| 槍決 ... |
| 延期執行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願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應予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