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體育委員會91年6月21日體委競字第0910008166號函核定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91年7月3日華奧發字第0911916號函公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2年9月22日體委競字第0920016899號函核定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92年9月29日華奧藥字第0922553號函公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5月18日體委競字第1010011257號函核定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101年5月21日華奧藥字第1010001402號函公布
一、為維護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程序及檢體之安全性、完整性與一致性以確保其效力,特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規」定及最近一版「運動禁藥管制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Standard for Testing,簡稱IST)內容訂定本作業要點。相關運動禁藥管制之作業程序、細則或注意事項等,另由運動禁藥管制權責單位參照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公布之各項指南,另訂標準作業程序據以辦理。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國內辦理之綜合性運動賽會。
(二)國內體育運動團體辦理之國內或國際單項運動競賽,該體育運動團體所屬國際總會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國內主(承)辦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該運動賽會所屬國際總會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我國運動選手參加國際(內)運動競賽會培(集)訓期間。
(五)經運動禁藥管制作業權責單位列入藥檢登錄名冊之選手。
三、賽內或賽外期間定義:
以下述選手之採樣日期規範之(一)註冊參加國內主辦之綜合(或單項)運動賽會,未明定賽內期間者,從IST有關賽內期間規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特別規定。
(二)註冊參加於國內主(承)辦之國際性單項運動賽會,未明定者從IST賽內期間規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特別規定。
(三)註冊參加(培訓)國際性運動競賽,未明定者從IST賽內期間規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特別規定。
(四)非屬上述各款賽內期間規定者,一律視為賽外期間。
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第1頁四、運動禁藥管制計畫排訂與受檢標的選擇。
賽內運動禁藥管制計畫之排訂與施行,參照運動種類性質、統計資料、運動禁藥管制趨勢、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歷史、選手表訂訓練課程、賽程表及線報等,依權責單位擬訂年度藥檢數,排定運動禁藥管制計畫,並排定優先受檢運動種類。
(一)藥檢計畫之排定由運動禁藥管制相關單位參照國際總會之藥檢登錄名冊及國內概況訂定。
(二)藥檢計畫分標的與隨機抽測二種,標的選擇依下列原則,原則外者為隨機抽測。
1.異常生理數值。
2.受傷。
3.突然退出已報名之運動競賽。
4.即將退休或已退休再度復出參賽。
5.曾違規用藥。
6.運動成績突然大幅增進。
7.一再錯失或未提供行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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