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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與運動禁藥

近年來,國際體壇對於防止運動員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的問題,投注大量人力與心力辦理運動禁藥檢測及教育宣導,期能打造清淨無污染的運動環境。做為一個運動員,尤其是運動成績優秀的運動員,不僅是運動舞台上的明星,同時也會成為運動禁藥檢測的主要對象。但是運動員為什麼需要接受運動禁藥管制?其接受檢測的目的為何?

運動員在競技場上較量,強調的是公平公正,但是也有人為了爭取第一名的成績不擇手段,這種情況自古有之,在古代奧運會中,即有運動員服用特製藥劑或食品,提高競賽成績的先例,演變至今,由於運動員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的案例屢有所聞,國際體壇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領軍之下,為維護運動競賽公平性,以及保障運動員身心健康,於1999年成立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專責辦理全球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作業,其目的在維護運動員公平競賽的權益,打擊不法行為。因此,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競賽的運動員都必須隨時隨地接受運動禁藥檢測。由於運動禁藥管制作業係以運動員為主要對象,因此運動員在配合藥檢機構辦理運動禁藥管制時,具有下列責任:

一、 提供行蹤資料: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自成立以來,積極辦理運動員賽外檢測,並要求各國際運動總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落實提供運動員行蹤資料,因此,運動員有責任定期提供行蹤資料,如拒絕提供或未據實填報者,視同蓄意規避藥檢,並依情節輕重,處以三個月至二年不等的處分。

二、 接受運動禁藥採樣檢測:不管比賽期間內或非比賽期間,凡是運動員隨時均有可能被列為運動禁藥檢測的對象,因此,隨時隨地都應作好接受運動禁藥採樣檢測的準備。

三、 運動員應對本身用藥及飲食行為負責;就醫時,應告知看診醫師自己是運動員的身份,並出示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公告的最新禁用清單給醫師參考,避免開出含禁用物質成分的藥物。

治療用途豁免(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

運動員也會因治療傷痛或病症需要看醫生,如果因為本身有慢性疾病,例如氣喘等,需使用禁用物質時,依規定需事先申請治療用途豁免,一般為參加比賽之前的二十一天需提出申請,不過此一申請時間有時則視國際總會或主辦賽會之主辦單位規定辦理,例如第15屆亞洲運動會的規定為六十天前提出申請。

運動員申請治療用途豁免的條件為:(1)無其他替代藥物可用;(2)運動員生命受到威脅,需使用禁用物質挽救生命;(3)所使用的藥物不會提高比賽成績者;(4)如因急性病或緊急情況,使用禁用清單所列物質時,可即提出申請治療用途豁免。

運動員需申請治療用途時,如果是參加國際比賽,則應向所屬國際運動總會提出申請,如果是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例如奧運會、亞運會等,應向國際奧會或亞洲奧會醫學委員會提出申請。若屬參加國內比賽,則應向國家藥檢組織提出申請。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對於各藥檢組織核發的治療用途豁免得有權查核,如有疑義,得撤銷是項治療用途豁免。

運動禁藥檢測結果管理

運動員接受採樣後,所有檢體連同檢體資料(如瓶號、酸鹼值、比重,服用藥物或營養品資料,但不含運動員個人資料)送藥檢實驗室檢測分析。藥檢實驗室點收檢體後,將A瓶和B瓶分開冰存,並僅檢測A瓶。實驗室於檢測結束後,在規定時間內,如三十六小時或四十八小時,甚或七天,視藥檢組織與實驗室約定而定,將檢測報告送交藥檢組織。如運動員檢體為陽性反應時,則通知藥檢組織依規定處理。

當運動員檢體檢測出陽性反應時,經確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時,依現行規定可處以禁賽兩年處分。但運動員接獲檢測陽性通知時,仍有下列權利:

一、 要求舉行聽證會並出席聽證會說明;如無法出席,仍應以書面陳述說明;

二、 可申請開驗B瓶檢體,運動員並可邀請專家一同前往實驗室觀察開驗B瓶作業,所有費用,包括檢驗分析費用均運動員自行負擔。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規定,B瓶仍應由原實驗室檢驗分析。

三、 對於違規處分不服時,得提出申訴。目前我國運動員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處分不服時,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頒之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中華奧會申訴,中華奧會並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召開申訴審議會議。

運動員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時,依世界運動禁藥組織相關規定,一向採運動員「完全責任制」,因此,運動員應隨時汲取並瞭解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資訊,同時配合打擊違規用藥行為,才能維護競賽公平性,也更能證明自己可以靠實力創造優異成績,展現真正的運動員精神。

類別 :[體育][奧運會]
上傳 會員 :zhahydjygz(zhahydjy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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