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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佔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同名書籍《董事》一書簡要介紹了董事的職責、作用,董事會的構成及董事面臨的挑戰,收錄大量相關詞彙和背景資料,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及眾股東都具有參考價值。

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從任期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但可連選連任。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屆滿而未能連任;違反股東大會決議;股份轉讓;本人辭職;其他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產,董事喪失行為能力等。

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任免機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序應規範,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屆內提出辭職。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關係

董事局通常擁有權力執行公司整體的管理工作。董事運用權力管理公司,毋須《公司條例》或股東周年大會批准。他們的權力是源自公司章程細則,不必受制於股東周年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不過,股東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細則,管制董事的權力。股東可以修改細則、免任董事或拒絕再選某人為董事。

職權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2)報酬請求權;(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等上簽名;(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細則的權力。

義務責任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 「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條例》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盤,如果所經營的生意看來是意圖欺詐債權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決明知而參與欺詐行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須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和其它責任。

5、如果公司清盤,看來參與公司成立、創辦的人士或任何高級人員(包括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有誤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或須對此負責或承擔責任,或該人士因有關公司的失當行為和有違職責行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該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還款項或財產,或以賠償形式註入資產。

在實務上,小型公司的股東也是公司的董事。不過,也可能有一、兩位投資者只選擇投資而不積極參與管理公司。這種情況在私人有限公司會出現。對於這類股東,他們的責任,亦即他們的風險僅限於他們的投資金額[1]。

義務

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人;②不得侵占公司財產: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④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⑤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⑥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⑦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⑧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⑩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第③至⑩的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勤勉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和安排公司事務時,以一個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謹慎的態度,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的利益。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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