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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選擇

青春期選擇(Khiyiral—Buldgh)

前英屬印度伊斯蘭教法確認的婚姻法的原則之一。係阿拉伯語“希亞爾·布盧厄”的意譯。外來法名詞。該法規定,按哈乃斐教法學派傳統,未成年子女的婚姻監護人有權決定被監護人的婚事,但該子女進入青春期(印度為15歲,巴基斯坦和盂加拉國為16歲)後,有權廢除婚約而自行擇偶。傳統上這種權利只適用於婚姻係由父親或祖父以外的監護人做主並尚未完婚。 1939年通過的《穆斯林離婚條例》又對這一原則作了修訂:凡不滿15歲而由父親或其他監護人包辦婚姻的子女,待到18歲時有權依法廢除婚約,已婚者由法院頒發離婚證書。該條例至今仍為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國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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