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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因

佛學術語,梵語samprayukta-hetu。謂相應而互為存立之因。小乘家將一切萬法能生之原因分為六種(六因),相應因即其第四。心王與心所互為相應,以心王為因而起心所,又以心所為因而起心王,故彼此相應,稱為相應因。據俱舍論卷六所載,心王、心所必具足所依、所緣、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相同,更互為因,故稱為相應因。又據同書卷六(大二九·三二下):'相應因體,即俱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可知相應因之體即是俱有因(六因中之第二),然相應因唯局限於心、心所,俱有因則廣通諸有為法;相應因必定為俱有因,而俱有因未必即是相應因,故須於俱有因之外,別立此相應因。可謂俱有因係就互為果之義而成立,相應因係就互為因之義而成立。 [發智論卷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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