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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

宗法是指調整家族關係的製度,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的家長制,依血緣關係分大宗和小宗,強調前者對後者的支配以及後者對前者的服從。中國君主制國家產生之後,宗法制與君主制、官僚制相結合,成為古代中國的基本體制和法律維護的主體。在歷史上還是西周的重要政治制度,這種宗法制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這種制度起著維護西周政治等級制度和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釋義

詞目:宗法

拼音:zōng fǎ

基本解釋

1.

古代以家族為中心,按血統、嫡庶來組織、統治社會的法則。清鳳韶《鳳氏經說·宗法》:“先王為大夫士立有宗法,義取尊祖收族也。《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祢者為小宗'……宗法皆然。繼祖,繼曾高祖,亦統謂之小宗。大宗惟一,小宗無數。” 清李慈銘《越縵堂讀書記·程侍郎遺集》:“其《答祁淳甫論承重孫婦:“姑在當何服”書》:'謂今封建廢已久,惟世襲者尚可言宗法,言承重。'” 清馮桂芬《复宗法議》:“宗法者,佐國家養民教民之原本也。”梁啟超《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第三章第二節:“封建與宗法皆族長政治之圓滿者也。”2.

效法。宋胡仔《漁隱叢話前集·杜少陵四》:“老杜於詩學,世以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然觀其詩大率宗法《文選》。摭其華髓,旁羅曲探,咀嚼為我語。” 清沈德潛《明詩別裁集·李夢陽》:“空同五言古宗法陳思、 康樂,然過於雕刻,未極自然。”

3.

指學術文藝上某一宗派遞相傳授的法度規矩。清惲敬《答秦撫軍書》:“古名人畫,無不古穆深厚,精能奇邁,即逸品亦無率爾之作,故一望可知。且紙絹必精,丹墨必得法,再以各家宗法求之,可千不失一。”況周頤《蕙風詞話續編》卷一:“按宋詩人徐照、徐璣、翁卷、 趙紫芝,傳唐賢宗法,號稱'四靈'。”

詳細介紹

宗法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中憑藉血緣關係對族人進行管轄和處置的製度。亦稱宗法制度。這種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宗族組織相配合,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文獻記載

根據文獻記載,中國至遲在周初已經出現了“宗子”、“大宗”等名稱。 《詩經·大雅·板》中有:“大宗維翰。……宗子維城”,這裡所說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貴族中根據血緣關係對族人擁有管轄和處置權的人。這表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有的學者認為,在有關商代歷史的文獻中,也可發現類似的記載。如《左傳》所記的周初商朝遺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緣團體。但迄今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還是關於周代的。

對周代宗法內容比較完整的記載,還保存在先秦時期的兩部禮書——《儀禮》和《禮記》中,並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證。其中《禮記》的《大傳》和《喪服小記》中兩段內容大致​​相同的記載,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內容的主要依據。

根據禮書的記載,周代天子或諸侯的子輩男性後裔中,除繼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稱為群公子)都將成立以其自身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緣關係上與代表國家權力的天子或諸侯有所隔斷。這些宗族以專屬自己所有的氏為標誌,因而在禮書中群公子被稱為“別子”。在以別子為始祖的宗族中,別子的繼承人擁有對整個宗族的管轄和統率權,是整個宗族的首領,被稱為大宗或宗子。在理論上,無論經過多少世代,大宗都對別子的所有後裔擁有管轄和處置權,以此將別子的後裔始終聯結成一個具有實體性的宗族團體,故而大宗被說成是“百世不遷之宗”。宗族的每個成員除對大宗有尊奉和服從的關係外,還對一定近親範圍內的某些親屬有尊奉和服從關係。 《禮記》指出,一個因不是嫡長子而不能作為其繼承人者,須尊奉父親的繼承人為小宗,即“繼祢者為小宗”(祢,意為先父)。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也不是祖父的繼承人,則這個人還要尊奉其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高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按《禮記》的記述,繼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繼承人,是距一個人親屬關係最遠的小宗。六世祖的繼承人就不再被奉為小宗了。這就是所謂的“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因為有對小宗的尊奉關係,以大宗為首的宗族又劃分為許多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親集團。從禮書的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關係的基本內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對不同範圍內,包括直系與旁系親屬族人的統轄和管理。若在同代親屬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對兄弟、從兄弟、再從兄弟等旁系親屬的統轄和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清代經學家程瑤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目的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繫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宗廟主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範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裡進行。如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份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份。

宗子

作為宗族首領,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只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係,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喪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權利

普通權利

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 《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諮詢。鄭國放逐遊楚,執政子產就先“諮於大叔(遊吉,遊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 《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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