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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准的由殘疾人及其親友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全國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第二條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中國殘聯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權利,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七條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殘疾預防等工作,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發揮綜合、協調、諮詢、服務作用,對有關領域的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管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管理和指導各類殘疾人群眾組織,培養殘疾人工作者,使殘疾人在殘疾人組織中更加活躍,殘疾人組織在基層更加活躍,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在社會上更加活躍。

第十二條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諮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殘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代表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審議中國殘聯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修改中國殘聯章程;

三、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

中國殘聯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五條 主席團

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國殘聯工作。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委員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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