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孫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國”程序的第二階段。
定義1
舊時皇帝退位為太上皇﹐嗣皇帝仍須禀承訓示處理大政﹐或皇太后垂簾聽政﹐皆謂之"訓政"。
定義2
他把建立“民國”的程序分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主張在訓政階段施行約法﹐由國民政府派出經過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到各縣籌備地方自治﹐並對人民進行使用民權和承擔義務的訓練。凡一省之內全部的縣已實行自治﹐就可結束訓政﹐開始憲政階段。
1927年,蔣介石宣布訓政.即國民黨一黨獨裁.1945年,國共談判時,共產黨曾經要求結束訓政。
1949年,蔣介石敗退台灣後,繼續實行一黨獨裁,即訓政.1988年,蔣經國臨終前曾宣布結束訓政,實行多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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