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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是一個政府間締結的有關關稅和貿易規則的多邊國際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它的宗旨是通過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削除國際貿易中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與流通。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適用。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未能達到GATT規定的生效條件,作為多邊國際協定的GATT從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過《臨時適用議定書》的形式產生臨時適用的效力。協定背景

20世紀30-40年代,世界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國際貿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經濟蕭條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次大戰結束後,解決複雜的國際經濟問題,特別是製定國際貿易政策,成為戰後各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1946年2月,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會議呼籲召開聯合國貿易與就業問題會議,起草國

際貿易組織憲章,進行世界性削減關稅的談判。隨後,經社理事會設立了一個籌備委員會。 1946年10月,籌備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審查美國提交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參加籌備委員會的與會各國同意在“國際貿易組織”成立之前,先就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限制等問題進行談判​​,並起草“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1947年4月-7月,籌備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第二次全體大會,就關稅問題進行談判​​,討論並修改“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經過多次談判,美國等23個國家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按照原來的計劃,關貿總協定只是在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前的一個過渡性步驟,它的大部分條款將在“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被各國通過後納入其中。但是,鑑於各國對外經濟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數國家政府在批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這樣範圍廣泛、具有嚴密組織性和國際條約所遇到的法律困難,使得該憲章在短期內難以被通過。因此,關貿總協定的23個發起國於1947年底簽訂了臨時議定書,承諾在今後的國際貿易中遵循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該議定書於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後,關貿總協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長,並為適應情況的不斷變化,多次加以修訂。於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便成為確立各國共同遵守的貿易準則,協調國際貿易與各國經濟政策的唯一的多邊國際協定

協定宗旨

關貿總協定的序言明確規定其宗旨是: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務的關係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等措施,以對上述目的做出貢獻。

協定作用

關貿總協定實施以後,即開始進行全球多邊貿易談判,40多年來,經過多次關稅減讓談判,締約國關稅已有大幅度的削減,世界貿易已增長十幾倍,其在國際貿易領域內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總協定為各成員國規範了一套處理它們之間貿易關係的原則及規章。總協定通過簽署大量協議,不斷豐富、完善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規範,對國際貿易進行全面的協調和管理。

2.總協定為解決各成員國在相互的貿易關係中所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提供了場所和規則。總協定為了解決各成員國在國際貿易關係中所產生的矛盾和爭議,制定了一套調處各成員國爭議的程序和方法。總協定雖然是一個臨時協定,但由於其協調機制有較強的權威性,它使大多數的貿易糾紛得到了解決。

3.總協定為成員國舉行關稅減讓談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針。總協定為各國提供了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場所。總協定自成立以來,進行過八大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關稅稅率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已從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同期降至12.7%。這種大幅度地減讓關稅是國際貿易發展史上所未有的,對於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為實現貿易自由化創造了條件。

4.總協定努力為發展中國家爭取貿易優惠條件。關貿總協定成立後被長期稱作“富人俱樂部”,因為它所倡導的各類自由貿易規則對發達國家更有利。但隨著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總協定不再是發達國家一手遮天的講壇,已經增加了若干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條款,為發展中國家分享國際貿易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5.總協定為各國提供經貿資料和培訓經貿人才。關貿總協定與聯合國合辦的“國際貿易中心”,從各國蒐集統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經過整理後再發給各成員國,並且舉辦各類培訓班,積極為發展中國家培訓經貿人才。

產生過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為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出召開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 1946年由美、英等19個國家組成的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通過了該“憲章”,通稱《哈瓦那憲章》。與此同時,由美國邀請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根據這一憲章中有關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進行了減讓關稅的多邊談判,採納了《哈瓦那憲章》中關於國際貿易政策的內容,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從翌年1 月1日起臨時生效。 [1]

協定內容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分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計38條,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從第1條到第2條,規定締約各方在關稅及貿易方面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事項。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規定取消數量限制以及允許採取的例外和緊急措施。第三部分從第24條到第35條,規定本協定的接受、生效、減讓的停止或撤銷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從第36條到第38條,規定了締約國中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問題。這一部分是後加的,於1966年開始生效。

《協定》的宗旨是為了提高締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利用。主要內容有:

①適用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之間對於進出口貨物及有關的關稅規費徵收方法、規章制度、銷售和運輸等方面,一律適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但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都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②關稅減讓。締約國之間通過談判,在互惠基礎上互減關稅,並對減讓結果進行約束,以保障締約國的出口商品適用穩定的稅率。

③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總協定規定原則上應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但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困難的,屬於例外。

④保護和緊急措施。對因意外情況或因某一產品輸入數量劇增,對該國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的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時,該締約國可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暫停所承擔的義務,或撤銷、修改所作的減讓。

全文

全文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國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第一部分第一條一般最惠國待遇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範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取消:(甲)本協定附件一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乙)本協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丙)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丁)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批准,應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4.按本條第二款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任何產品,如在有關減讓表中未特別規定所享受的優惠就是優惠最高差額,則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甲)對有關減讓表內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表列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對優惠稅率若未作規定,應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稱的優惠稅率;表中對最惠國稅率若未作規定,其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乙)對有關減讓表內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對於本協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締約國,本款(甲)項及(乙)項所稱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應分別以這個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第二條 減讓表1. (甲)一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貿易所給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一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減讓表所列普通關稅的超出部分。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丙)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二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按照本協定第一條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減讓表所列普通關稅的超出部分。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但本條的規定並不妨礙締約國維持在本協定簽訂日關於何種貨物可按優惠稅率進口的已有規定。 2.本條不妨礙締約國對於任何輸入產品隨時徵收下列稅費:(甲)與相同國產品或這一輸入產品賴以全部或部分製造或生產的物品按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所徵收的國內稅相當的費用;(乙)按本協定第六條徵收的反傾銷稅或反貼補稅;(丙)相當於提供服務成本的規費或其他費用。 3.締約國不得變更完稅價格的審定或貨幣的折合方法,以損害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當締約國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列名的某種產品的進口建立、維持或授權實施某種壟斷時,這種壟斷平均提供的保護,除減讓表內有規定或原談判減讓的各締約國另有協議外,不得超過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保護水平。但本款的規定,並不限制締約國根據本協定的其他規定,向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締約國相信某一產品應享受的待遇在本協定所附另一締約國的減讓表所訂的減讓中已有規定,並認為另一締約國未給予此種待遇時,這一締約國可以直接提請另一締約國註意這一問題。後一締約國如同意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確係對方所要求的待遇,但聲明:由於本國法院或其他有關當局的決定,按照本國稅法有關產品不能歸入可以享受減讓表的應有待遇的一類,因而不能給予這項待遇時,則這兩個締約國,連同其他有實質利害關係的締約國,應立即進一步進行協商,以便對這一問題達成補償性的調整辦法。 6. (甲)締約國若是國際貨幣基金的成員國,其減讓表所列的從量關稅和費用以及其維持的從量關稅和費用的優惠差額,係以這一國家的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在本協定簽訂之日所接受或臨時認可的平價表示。因此,當這項平價按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降低達20%時,上述從量關稅和費用以及優惠差額可根據平價的降低作必要的調整;但須經締約國全體(指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採取聯合行動的締約各國)同意這種調整不致損害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及本協定其他部分所列減讓的價值,而對於與調整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有關的一切因素,都應予以適當考慮。 (乙)對於不是國際貨幣基金成員國的締約國,自其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的成員國或按照本協定第十五條簽訂特別匯兌協定之日起,上述規定也應適用。 7.本協定所附的各減讓表,應視為本協定第一部分的組成部分。

組織機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2]。代表理事會在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總協定的日常和緊急事務。下設若干常設和臨時委員會與工作組,其中重要的有“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和“國際貿易中心”。秘書處為職能機構提供經常性服務。

關貿總協定由序言和四個部分組成,共計38條。其基本原則是:貿易應當在非歧視待遇的基礎上進行;成員國祇能通過關稅而不能採用直接進口管制措施保護該國工業;應通過多邊談判來削減關稅,限制貿易壁壘;成員國應當通過磋商解決貿易問題及爭端。總協定第四章還專門規定了發展中國家在貿易與發展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和有關問題[3]。

從名稱上看,關貿總協定只是一項“協定”,但它實際上等於是一個“組織”。這個在總協定基礎上形成的國際組織,其最高決策機構是締約國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其常設機構是由締約國常任代表組成的理事會(一般每兩個月開例會一次),其常設秘書處設在日內瓦。此外,關貿總協定下還設有二十個機構,如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關稅減讓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紡織品委員會等分別負責各種專門問題事務。

“關貿總協定”組織的主要活動是舉行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的談判。這種談判有一個專門術語稱為“回合”。從1947年至1979年,在總協定的主持下各國共進行了7次多邊貿易談判。其中最著名的是1964年的“肯尼迪回合”和1973年的“東京回合”。除組織多邊關稅及貿易談判外,關貿總協定還組織有關國家對於商業政策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磋商,解決爭端;協助個別國家解決其該國貿易中的問題;幫助有關國家加強地區性貿易合作;執行培訓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的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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