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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紀委或中紀委)為中共中央的檢察監督機關,具有黨風、黨紀和反腐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 1993年2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1993年起,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委合署辦公。簡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中國共產黨最高紀律檢查機關。 1949年11月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設立。 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九大正式取消紀律檢查機關。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屆任期五年。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根據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

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三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合署辦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而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監察部

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監察部門。建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1954年9月,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督部,1959年4月撤銷。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監察部由部長、副部長組成部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家監察部的重大事項。

1993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央紀委、監察部從今年開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兩項職能的體制。與中紀委合署辦公後的監察部,依照憲法規定仍然屬於國務院序列,接受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在合署後,繼續實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監察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目前為止全國唯一一個紀委和監察局沒有合署辦公的城市:深圳市。深圳市監察局成立於1987年5月9日,是全國恢復行政監察體制後最早成立的地方性監察機關,也是目前全國唯一沒有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機關。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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