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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

含義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信包括信件、電報、電話在內的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的權利。

相關法規

1.我國《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調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3.《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4.《刑法》第252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表現

1.對公民的信件隨意扣押、隱匿或者毀棄。隱匿、毀棄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隱匿起來不叫人發現或者銷毀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

2.對公民的信件、郵包、電報以及電話等,隨意開拆、偷閱或者竊聽。開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緘破壞,不管是用糨糊粘、書釘訂、線縫合的書信被破壞,凡破壞封緘的都是開拆他人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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