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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highdegree of autonomy)指香港、澳門擁有高度的自治權,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來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在國家行政區域設置中都屬於省級。另外在《反分裂國家》中第五條指出: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製度。

前提

堅持一國兩制。 (即維護其屬於中國。)

以香港為例講解

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與其他自治的區別

1.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不是高度自治,而是在國家的統一的領導下行使自治權,

2.高度自治是有限的。 “有限自治”與“完全自治”區分,這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是在不改變現有憲政模式和政權組織製度的前提下,增強鄉鎮的自主性,改變它完全依附於上一級政權的狀況,使之真正成為鄉鎮有效治理的主體;後者則是取消鄉鎮的國家政權的屬性,將它變成完全的社會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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