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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共識

九二共識是用於概括台灣海峽兩岸在1992年香港會談中就“一個中國”問題及其內涵進行討​​論所形成之見解及體認的名詞。其核心內容與精神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名詞提出

九二共識這個名詞,是2000年底4月底前台當局大陸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蘇起正式提出的新名詞。但它不是憑空捏造。 1992年兩岸之間確曾達成共識。但它的誕生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因為它是兩岸自1949年以來,歷經無數武裝衝突與意識形態鬥爭後達成的第一次政治妥協;而且它針對的議題又是兩岸之間最最棘手的“一個中國”問題。 [1]雖然蘇起是第一個明確提出九二共識這個名詞的人,但是“九二共識”一詞的提出,確實是凝聚了兩岸專家學者的思想結晶。

簡介

1992年11月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台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解決兩會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所達成的以口頭方式表達的“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1987年底,長達三十多年的兩岸隔絕狀態被打破後,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各項交流隨之發展起來,同時也衍生出種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台灣不得不調整“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政策”,於1990年11月21日成立了得到官方授權的與大陸聯繫與協商的民間性中介機構─ ─海峽交流基金會,出面處理官方“不便與不能出面的兩岸事務”。為便於與海基會接觸、商談,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推動於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並授權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會交往和事務性商談的基礎。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兩會在香港商談中,就海峽兩岸事務性(公證書使用)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海協的基本態度是,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

在香港商談中,海協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台灣海基會也根據“國統會”的結論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台方雖然也同意兩岸公證書使用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雙方均應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並表達了謀求國家統一的願望,但在文字表述方案上,兩會很難達成一致。在會談即將結束時,海基會代表又增提了3種表述方式,並拿出了他們的最後表述內容:“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還建議“用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海協代表表示這是此次商談的主要成果,等把海基會的建議與具體表述內容報告後再正式答复。

達成過程

汪辜會談

雖然台灣當局在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的同時堅守“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所謂“三不政策”底線,並稱“只有中共徹底放棄馬列主義,認同三民主義後,兩岸官方才有接觸的可能”。然而,歷史的發展並不會以少數人的意志為轉移,“官民分離”只是台灣當局的一廂情願。隨著兩岸民間交流的日益增加,兩岸接觸勢所難免。自1986年香港“兩航談判”至今,兩岸一直斷斷續續地進行著各種形式事務性、功能性商談。 [2]

“兩航談判”

自1949年國民黨當局逃台後,海峽兩岸真正意義上的第一次接觸談判是在1986年5月。這是一起因偶發事件引發的兩岸談判,台灣當局是在極不情願的情況下被拉上了談判桌。 1986年5月3日下午3時10分,一架編號“B-198”的台灣“中華航空公司”波音747貨機,在飛越原定降落的香港啟德機場後,突然偏離航線,朝北飛行,稍後降落在廣州白雲機場,機長王錫爵要求在祖國大陸定居,同行的另兩名機械師要求回台,機上共有貨物22萬磅。事件發生當天,中國民航致電台灣“華航”,請其盡迅派人到北京商談有關飛機、貨物和機組其他成員的處理問題。面對這一突發的事件,台灣當局立即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按照“三不政策”,就不能與中共談判但不談判又解決不了問題。經過權衡利弊,為避免給外界造成國共兩黨在進行談判的印象,蔣經國最後決定在堅持“三不政策”的前提下,委託第三者“香港國泰航空公司”全權代表“華航”與中國民航協商解決人機交接事宜。蔣經國還指示“華航”依國際慣例解決善後工作。這一不合適宜、多此一舉的決定自然遭到祖國大陸的反對。祖國大陸方面認為,這純屬兩個航空公司之間的業務性商談,並不涉及政治問題。既然是交接,就應當由當事雙方直接地、負責地辦妥交接事宜,以確保飛機和願回台灣的另兩名機組人員安全返回台灣。中國民航再次致電“華航”,催其盡快作出答复,並提出如果台灣方面認為到北京不方便的話,也可到他們認為方便的地方協商。

在經過兩個星期的交涉後,1986年5月17日至20日,“中華航空公司”和中國航空公司各派出三名代表,在香港進行了為期四天的歷史性商談,就交接貨機、機組人員和貨物等事宜達成協議,簽署了“兩航會談紀要”。

這次商談是兩岸在隔絕37年後由官方在背後主導下的第一次公開接觸談判,它的成功舉行,打破了台灣當局長期營造的“恐共”心理,使台灣民眾認識到,共產黨並不像當局宣傳的那樣可怕,兩岸是可以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同時這次談判成功也為兩岸解決糾紛創造了一種“華航模式”,其原則是:地位平等、友好協商;就事論事,合情合理;互相尊重、彼此諒解;多從對方考量,不作題外文章。 “兩航談判”的成功在海內外引起巨大反響,美國輿論稱之為國共兩黨的“首次正式接觸”、“首次直接會談”,日本《東京新聞》發表評論稱此次事件是海峽兩岸關係“一舉向前發展的劃時代事件”。香港報紙則稱:“兩航談判就其影響而言,顯然具有高度的政治含義,說它是歷史性的重大事件決不為過”,“它標誌著國共兩黨及兩岸關係的一個新起點”。 [2]

“金門談判”

80年代後期,由於台灣當局拒絕兩岸“三通”,奉行單向的開放政策,限制大陸民眾與台灣的正常交往,在沿海地區出現了大陸居民私渡去台的現象。台灣軍警對大陸私渡入台人員採取不人道的強制“並船遣返”的做法,致使台灣海峽連續發生數起大陸同胞在遣返過程中遭受人身傷亡的事件。 1990年7、8月間,發生了因“並船遣返”導致25人被集體釘在船倉內窒息死亡,以及21人因遣返船被台軍艦撞擊落水身亡等兩起慘劇,台灣軍警的殘暴行徑遭到兩岸人民的一致譴責。 1990年8月,為避免再次出現死傷悲劇,切實解決私渡人員的遣返問題,中國紅十字總會向台灣紅十字組織建議,雙方簽定遣返作業協議,將私渡人員遣返納入規範程序,使遣返作業在兩岸紅十字會組織的見證下進行。背受強大輿論壓力的台灣當局,對於中國紅十字總會的建議很快作出了積極的回應。考慮到簽署協議需要實地考察遣返路線,同時也為了照顧台灣方面希望保密的要求,雙方決定協商地點定在當時尚未解除“戒嚴”、仍是國民黨“戰地”的金門島。 1990年9月11日上午,中國紅十字總會秘書長韓長林等4人乘坐一艘懸掛白底紅十字旗的鐵殼船,從廈門東渡碼頭出發,徑直朝金門方向航行。在下榻的“仁愛新莊”,韓長林等與台灣紅十字組織秘書長陳長文等就兩岸紅十字組織參與見證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進行了協商,並於12日簽署了協議。雙方本著切實解決問題、迴避目前尚難以解決的兩岸政治分歧的務實精神,就見證遣返的原則、對象和遣返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金門協議”雖然是以兩岸紅十字組織的名義簽署的協議,但卻得到兩岸官方的認可和授權。 1990年10月8日,雙方根據“金門協議”第一次順利進行了海上遣返工作,首批55名私自渡海去台的大陸居民從馬祖回到了福州馬尾港。此後,共有120多批近2萬名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兩岸居民和刑事嫌疑犯、刑事犯循“金門協議”的模式完成遣返。

“金門協議”的簽署,不僅保證了兩岸遣返作業的順利進行和兩岸同胞的生命安全,也為其後兩岸的授權民間機構的商談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隨著兩岸經貿交流的迅速發展,人員往來以及各項交流活動的不斷擴大,逐漸衍生出了一些有關兩岸人民權益的棘手問題,有感於有共同解決事務性、功能性問題的迫切需要,兩岸於1993年4月舉行了的“汪辜會談”,並簽訂了四項協議,邁出了兩岸關係上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一步。 [2]

兩會相繼成立

鑑於僵化的“三不政策”,台灣當局無法與祖國大陸進行正式的接觸與談判。 1990年11月21日,為應付兩岸關係發展的需要以及推行有限的大陸政策,台灣當局成立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並於1991年3月9日正式掛牌工作。這是以民間團體身份出現的半官方機構,直屬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任務是接受“陸委會”的委託,辦理台灣當局“不便與不能出面的兩岸事務”,人稱“陸委會”手套。海基會的首任董事長為國民黨中常委、台水泥業巨富辜振甫,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為陳長文、副秘書長為陳榮傑。海基會成立時的定位是“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以保障兩地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該會的主要工作有如下7項業務:(1)兩岸人民入出境收件、核轉及有關證件簽發補發。 (2)大陸地區文書驗證、身份關係證明、協助訴訟文書送達及兩地人犯遣返。 (3)大陸地區經貿資訊的收集發布,間接貿易、投資及其爭議的協調處理。 (4)兩岸人民有關文化交流事宜。 (5)協助保障台灣地區人民在祖國大陸地區停留期間的合法權益。 (6)兩岸人民往來有關諮詢服務。 (7)“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該會成立後立即承擔先前由紅十字會負責的有關兩岸事務性的接觸和交往的職能,並派遣該會人士訪問祖國大陸各相關部門,建立溝通管道。 1991年12月16日,大陸社會團體法人性質的民間團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在北京成立,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汪道涵被選舉為海協會首任會長,唐樹備為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鄒哲開。海協會成立後的工作重點主要有4項:一、逐步建立和發展與台灣島內外民間團體、人士的聯繫與相互合作,發揮民間力量,共同促進兩岸的直接“三通”和雙向交流。根據國台辦的授權,協會將負責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有關團體進行聯繫,處理相關問題。二、就合作打擊台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等問題與台灣授權團體海基會具體商談。三、協會如受到委託,也將協同有關方面與台灣授權團體或人士就處理台灣海峽海上漁事糾紛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居民及相關問題進行商談。四、協會將積極為台灣島內外各團體、各界人士提供有關祖國大陸投資、貿易和其他交流活動的政策、法規等諮詢和服務。同時也積極向祖國大陸有關方面和地方提供對台文化、學術、體育、科技交流等諮詢。

兩會成立後,充分發揮了溝通化解的橋樑作用。一年內,合作處理了各類突發事件24起,包括漁事糾紛6起、台軍驅逐大陸漁民傷亡事件10起,刑事案件8起,建立起了相當良好的協調關係。從1992年3月到1995年6月,兩會進行了包括第一次“汪辜會談”在內的各種層級的總共17次商談。 [2]

確立過程

兩會就兩岸交流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接觸與商談後發現,雖然雙方商談的是事務性問題,但要順利地解決問題,一個重要的事實必須首先明確:兩岸間的事務性問題是一個國家內的事情。這就涉及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

1991年4月8日,陳長文首次訪問大陸時,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唐樹備授權提出了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應遵循的五條原則,其中第二條就是“在處理兩岸交往事務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也反對'一國兩府以及其他類似的主張和行為”。 1992年3月22日,兩會在北京就“海峽兩岸公證文書使用”和“海峽兩岸開辦掛號函件的查詢、補償”兩項議題進行了首次事務性商談,雙方出現若干分歧,並沒有達成協議,而分歧的癥結就是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大陸方面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兩會商談的事務性問題為一個國家內部的事情。台灣方面雖然表示堅持一個中國政策,但為謀求所謂“對等政治實體的”地位,強調雙方在一個中國涵義上的分歧,提出用“各說各話”的方式說明一個中國的涵義,3月30日,唐樹備在記者會上指出,“由於現在兩岸沒有統一,所以首先應明確我們商談的或要解決的是一個國家內的事情。眾所周知,國共兩黨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方面通過的有關統一的文件也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一個中國'既然是雙方的共識,為何雙方不能本著這個原則來處理兩岸事務性問題呢。兩岸沒有統一,但我們是一個國家,這個原則是堅定不移的,至於用什麼形式來表達這麼一個原則,我們願意討論。”

8月1日,台“國家統一委員會”通過所謂“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的政策文件,該文件有關一個中國涵義的敘述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管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海協會負責人隨即對“國統會”的決議文作出回應指出“它表明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成為海峽兩岸的共識,對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然我們不同意台灣有關方面對一個中國涵義的理解”。該負責人也重申,“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涵義”。

1992年10月28—30日,兩會在香港舉行商談,集中討論兩岸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在商談中,海協會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海基會先後提出5種文字表述方案和3種口頭表述方案,其中最後一種口頭表述方案的內容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雙方表述文字都包含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內容,但因文字表述有歧義,以致會談結束後兩會仍沒有達成協議。

11月3日,海基會正式致函海協會,建議“以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海協會16日正式回函通知海基會,海協會的口頭表述要點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該函還附上海基會增列的第3項口頭表述文字。 12月3日,海基會函覆海協會,對達成共識未表示異議。從以上兩會來往的信函中可以看出,雙方的共識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簡稱“九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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