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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

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1]。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收養登記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或夫婦雙方結婚多年,沒有子女,女方年齡在35歲以上,經市、地屬以上醫院證明確無生育能力的公民,收養被遺棄的嬰兒,可持市地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後,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暫住登記

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管理

年滿16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員,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併申領暫住證: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僱用的臨時工;外地企事業單位駐本地機構的人員;社會辦學招收的學員;其他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人員;國家和山東省規定的需要申領暫住證的其他人員。

擬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由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暫住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管理,不申領暫住證。

單位招聘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或大中專學校招收的未遷移戶口的自費生、委培生,由所在單位進行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應當有固定居所,並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申領《暫住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並應當提交暫住人員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張。育齡婦女應同時提供經有效查驗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持其戶口簿帶領暫住人員申報;

(2)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後申報;

(3)租賃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戶口簿和有關證件,帶領承租人申報;

(4)租賃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單位責任人持有關證件,帶領承租人申報;

(5)居住在旅店、賓館、招待所的,按照《旅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住宿登記。其中,按規定需辦理暫住證的人員,由旅店、賓館、招待所責任人負責申報。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除公安機關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和扣押。勞動、工商部門在為暫住人口辦理勞務、經商手續時,須查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暫住證為1人1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後仍需繼續居住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累計超過1年的,須在末次延期期滿前10日內重新申領暫住證。

暫住人員終止暫住離開暫住地時,應到原登記發證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暫住人員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暫住人員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村)民委員會、戶主或其他知情人員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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