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經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佈;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 《律師法》分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責任,附則7章60條,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簡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佈;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公佈,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2]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2]
目錄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2]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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