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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人犯罪

藏匿違犯刑法的犯罪者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者使其隱避的行為。多數國家將藏匿人犯行為規定在包庇罪中;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刑法典單獨設立了罪名,日本刑法典還設立了“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之罪”專章。本罪的主要特徵是:①主觀上有故意,即明知他人為人犯而故意予以藏匿。 ②主體為被藏匿者以外的其他人,即可以是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③行為對象:一為違犯刑法之犯罪人,日本及韓國刑法都限定為“犯有應科處罰金刑以上刑罰的犯罪者”。二為遭受合法之逮捕或拘禁而在事實上脫逃者。 ④客觀上表現為藏匿行為或以其他方法使人犯逃逸的行為。藏匿,指將人犯隱藏於難以發現的隱蔽處所。使之隱避,以藏匿之外的其他方法使其逃避幫助其不為人所發覺,如向人犯提供逃跑用的交通工具、化裝衣物、冒充、代替人犯接受刑罰執行等。 ⑤本罪的處罰,一般為自由刑或罰金。日本刑法典規定為2年以下懲役或200元以下罰金;韓國刑法第151條則規定處3年以下勞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韓國刑法典規定,親族、家長或同居之家族為犯人而犯本罪者不罰。日本刑法典受英美法的影響,1974年刑法修正草案規定,直系血親或配偶犯本罪者不罰,其他親屬犯之者也可以免除其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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