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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宣判

概述

宣判的方式之一。 “定期宣判”的對稱,又稱“立即宣判”。在合議庭休庭評議並作出裁判後,立即復庭由審判長口頭宣告判決結果的訴訟活動。當庭宣判可以節省人力和時間,更好地發揮法庭審判的教育作用。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10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適用

民事訴訟法對當庭宣判僅做了一般性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因此,對法庭宣判的理解有兩種傾向:一是認為當庭宣判就是在法庭上向當事人宣讀並送達判決書。二是當庭宣判必須是在第一次開庭後當即宣判。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失之偏頗。 “當庭宣判”一詞出現在民事訴訟法開庭審理一節,宣判的兩種形式又都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出現----“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原則

先審後判的原則

合議庭、獨任審判員適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應依照民事訴論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把庭審作為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實通過公開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的依據等,然後全面客觀地進行評議,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後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後審、先判後審、先入為主的庭審走過場的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後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樹立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

一案一判的原則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就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權利義務關係年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它體現了國家的意志性和權威性。民事判決一經宣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但實際審判工作中,有的審判人員由於不具備當庭判斷是非和綜合歸納判決內容的能力,當庭宣判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判決結果等內容缺乏完整性和準確性,事後發現有誤,便在送發當事人的判決書上補充或者更改當庭宣判的內容,事實上形成一案二判,違反法律原則,有損審判權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尊嚴。

因此,當庭宣判應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則,宣判的內容應與法定期限內發送給當事人的判決書內容相一致。若發現當庭宣判有誤,不得擅自改變判決書內容,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3條之規定將修改意見報二審法院或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從而體現法院執法的嚴肅性。

意義

1.能夠強化審判人員的裁判意識,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

2. 能夠強化庭審活動的實效性,改變開許走過場的現象。當庭宣判的適用,可以真正把庭審作為審判工作的重心,讓當事人有話在庭上說、有證在庭上舉、有理在庭上辯,從而做到舉證全、質證細、認證嚴。

3.能夠促進辦案效率、辦案質量的提高。

案例

庭前電話溝通 當庭宣判離婚

2013年3月,裕安法院當庭判決一樁涉外離婚糾紛,准予宋某與範某離婚。

原告宋某與被告範某是經人介紹認識,不久之後就登記結婚,婚後無共同財產和婚生子女。 2013年宋某以雙方認識時間較短,性格差異大,無共同語言之由向法庭起訴離婚。法院受理了此案,由於範某系台灣居民,現住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法院依法郵寄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答辯狀等法律文書給范某。在開庭前主審法官也電話聯繫了範某,範某稱因路途遙遠,無法到庭參加庭審,但向法院回寄了書面答辯狀稱本人自願與宋某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本人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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