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工會法
主席令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七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 19920403
【實施日期】 2001年10月27日
[1]
理解
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2]
全國人大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
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若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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