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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佈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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