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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是規定學位授予的級別、學位獲得者的資格、學位評定的辦法、學位的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的法律。中華民國南京政府頒布的"學位授予法",對學位授予的級別、學位獲得者的資格和學位評定的辦法等做了規定,這也是中國現代學位制度的開端。

定義

學位授予法,規定學位授予的級別、學位獲得者的資格、學位評定的辦法、學位的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的法律。 [1]1935年4月中華民國南京政府曾效仿英美體制頒布了"學位授予法",對學位授予的級別、學位獲得者的資格和學位評定的辦法等做了規定,這也是中國現代學位制度的開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民國學位授予法在新中國成立後便予以廢止,現在我國約束我國學位授予制度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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