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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基本信息

頒佈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1]頒佈時間:2006-08-27

生效時間:2007-06-01

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3]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二節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製定和批准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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