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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一)稅收收入;

(二)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三)專項收入;

(四)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一)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四)國防支出;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第二十一條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確需設立專用基金項目的,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於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

複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列赤字。

中央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藉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

中央預算中對已經舉借的債務還本付息所需的​​資金,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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