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 :
SWEWE 會員 :登錄 |註冊
搜索
百科社區 |百科問答 |提交問題 |詞彙知識 |上傳知識
上一頁 1 下一頁 選擇頁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信息

概念

    頒佈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主席令第[3]號[1]

頒佈時間

1998-04-29

生效時間

1985-01-01

發展

世界森林法

產生

森林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它不僅提供木材和各種林產品,而且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美化環境、淨化空氣等多種功能。在15∼16世紀,歐洲一些國家已開始製訂法規,重視林業保護。歐洲最古老的森林立法要算德國巴登州1448年發布的《林業條例》和巴伐利亞州1568年制定的《森林和林業普通法規》

沿革

其後,隨著人類的繁衍和對自然資源的索取,森林逐漸被農、牧業所吞噬。 18世紀以來,西方各國工業迅速發展,對木材的​​需要量急劇增加,森林破壞愈加嚴重。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為恢復被破壞的自然生態而付出了巨大代價,從而進一步認識到採取立法手段恢復和擴大森林資源的重要,此後,各國相繼開展森林立法。至19世紀20年代,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制定了全國性的森林法規。早期頒布森林法的國家有法國(1827)、奧地利(1852)、比利時(1854)、芬蘭(1886)、日本(1897)、瑞典(1903)、蘇聯(1918)、英國(1919)和德國(1920 )。美國1836年制定了第一個有關林業的聯邦法令後,又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林業法規。各國森林法最初旨在保護森林資源,重點是限制採伐和保證伐後更新。隨著森林的日趨減少和森林的重要作用日益被人們所認識,森林法的內容從單純的保護和限制消耗,發展到擴大森林資源和集約經營管理等方面。聯邦德國1975年《聯邦森林法》規定全國森林保護和經營利用的基本原則,從發揮森林多種效益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出發,調整社會公眾利益與林主利益之間的關係。改變過去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林業經營原則,確立林業為整個國民經濟服務的原則。蘇聯1918年5月頒發了《森林基本法》,規定全部森林一律收歸國有,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森林私有製的國家。該法確定的發展林業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方針,是造福於全體人民和有計劃地進行森林更新。該法明確規定林業的兩大任務,是充分發揮森林的各種社會功能和有計劃地生產木材,實行森林再生產。日本是後起的林業發達國家之一,1897年頒布《森林法》後,曾兩度修改。為適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1951年再次製定了《森林法》。該法改變了過去監督經營為主的原則,確立了日本森林計劃制度,建立了多層次森林計劃體系,以促進森林的永續利用,不斷提高森林生產力,保護國土,發展國民經濟。 1964年日本又頒布了《林業基本法》,並製定了​​一系列有關法令。如《森林組合法》(1981)、《防護林臨時措施法》(1954)、《林業信用基金法》(1963)、《國有林野事業特別會計法》(1947)、《國有林野法》(1951)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林業法規。當代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土耳其、岡比亞、贊比亞、巴西、尼日爾、印度尼西亞、尼泊爾等,也曾先後製定和頒布了林業法規。

中國歷史發展

中國古代以法治林的萌芽甚早。溯至唐虞,即有“帝堯命益作虞,使掌山林藪澤之政”的傳說。據《逸周書》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該書雖為戰國時擬周代誥誓辭命之作,當有所依據。周代還設有山虞、林衡等官員管理林政,禁令更加嚴格。春秋時代,據“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孟子》);“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管子》);“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荀子》)等記述,都體現了當時保護山林的政策。漢律對園陵樹木管理很嚴,規定“漢諸陵皆屬太常,人有盜柏,棄市”。魏、晉以後,歷代掌管山林的官員,仍沿襲過去的虞官制度。至唐、宋時期,除通過各種禁令加強森林管理外,且能注意植樹造林。 《唐律疏議·戶婚》記載:“諸裡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依照當時耕田法令,“戶內永業田”必須種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如有違者“笞四十”,以示懲罰。但元、明以後,一面增加了對護林、造林的獎勵措施,一面又下令對山澤開放,如《大元通制》第4條規定“諸王駙馬及權貴豪右侵占山場阻民樵採者罪之”。

近代中國最早的森林法始於中華民國成立的1912年。當時北洋政府擬定了《林政綱領》11條。 1914年正式頒布了《森林法》(共6章,32條),1932年國民黨政府修改後重新頒布(共10章,77條),1945年再次修正公佈(共9章,57條)。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革命根據地的政權,對山林管理曾作過許多重要規定。如1928年12月《井風山土地法》規定“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許可後,得享用竹木”。 1929年4月《興國土地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土地法》規定,森林、大山林一律由蘇維埃管理。 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專門公佈了《保護山林條例》。在抗日戰爭期間,1941年陝甘寧邊區公佈了《植樹造林條例》。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人民政權頒布過《森林保護條例》。 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進一步明確將大森林、大荒地收歸政府管理,同時明確對山林的分配辦法(第9條);並規定,“禁止任何人為著妨礙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砍伐樹木的行為”(第14條)。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34條規定:“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立法

1950年6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18條,規定大森林收歸國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同年還頒布了《關於禁止砍伐鐵路沿線樹木的通令》、《各級部隊不得自行採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在全國大規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山林保護管理、制止破壞山林樹木的通知》。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並決定每年3月12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植樹節。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主要內容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是建國後製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總則;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利用;獎勵與懲罰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包括:①穩定山權、林權,規定森林分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公社社員在房前屋後和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濫用所有權亂砍濫伐。 ②將森林劃分成若干類型,要求根據不同性質、用途,提出相應的經營管理辦法,並對各類森林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 ③要求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近期的經營方案,為科學經營森林和國家對營林事業進行監督提供依據。 ④鼓勵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並從財政上採取保護性措施。 ⑤根據森林年採伐量不超過年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保證森林持續利用。 ⑥加強對木材生產採伐和運輸的統一管理,防止亂砍濫伐。 ⑦對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珍稀動物和植物的規定。 ⑧對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強制性措施。 ⑨獎勵與懲罰。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上一頁 1 下一頁 選擇頁數
用戶 評論
還沒有評論
我要評論 [遊客 (18.191.*.*) | 登錄 ]

語言 :
| 校驗代碼 :


搜索

版权申明 | 隐私权政策 | 版權 @2018 世界百科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