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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

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在原始社會,氏族內部圍繞著生產、分配、婚姻的糾紛或爭執,一般情況下由氏族成員即當事人自己自行解決,氏族之問的爭端和衝突如邊界爭執、人身傷害、財產搶奪,則往往通過戰爭來解決。

在法產生之後,一切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的嚴重衝突而要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由此出現了司法活動和不斷專門化的司法機關。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標誌著公力救濟代替了私力救濟,文明的訴訟程序取代了野蠻的暴力復仇,使得人們之間發生的爭端可以通過非暴力方式解決,從而避免或極大地減少了給人類造成巨大災難的惡性循環的暴力復仇現象,社會的發展建立在理性基礎上。

(三)區別·法與原始社會規範的區別法與原始社會規範都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兩者有著許多共同點:

① 兩者都屬於社會規範,是調整一定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② 都要求人們普遍遵守,並且有一定約束力;

③ 都根源於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各自的經濟基礎所決定;

但兩者又有根本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產生方式、反映利益、保證措施、適用範圍】

1.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原始社會規範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過程中自發形成的。

2.兩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會規範反映原始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和意志。

3.兩者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始社會規範是依靠社會輿論的力量、傳統力量和氏族部落領袖的威信保證實施的。

4.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法適用於國家主權所及的地域內的所有居民;原始社會規範只適用於同血緣的本氏族部落成員。

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法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社會歷史過程,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範性調整、一般規範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製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範性調整、一般規範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初期的社會調整往往是個別調整,即針對具體人、具體行為所進行的只適用一次的調整。當某些社會關係發展為經常性、較穩定的現象時,人們為提高效率、節約成本而為這一類社會關係提供行為模式,於是個別調整便發展為規範性調整,即統一的、反复適用的調整。以後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形成兩個利益對立的階級,統治階級需要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來維護其利益,迫使社會成員按照統治階級意志行事,於是法的調整從一般的規範性調整中分離出來,法的調整逐漸成為社會關係的主要調整方式。法的調整的主體是政治社會中最具權威的組織——國家,國家創制法並保證法的實施。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製定法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規範主要是習慣,隨著私有製和階級的形成,習慣打上了階級的烙印,具有了階級性,逐漸轉變為習慣法。統治階級有選擇地利用原有的習慣,由國家加以確認,使之成為對本階級有利的社會規範,而賦予法的效力,從而形成最早的習慣法。隨著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和社會文明的發展,國家機關根據一定的程序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範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現出來,逐漸產生了製定法。最早的製定法,主要是習慣法的整理和記載,還有個別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決的記載。以後,國家適應社會需要主動地制定新的法律規範,制定法成為法的主要淵源。因此,法的產生過程,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發形成到自覺形成的長期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融道德、宗教等社會規範於一體,國家產生之初的習慣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等沒有明顯的界限,三者相互滲透、渾然一體。隨著社會的進化、法的發展成熟,法與道德、宗教規範開始分化,法在調整方式、手段、範圍等方面自成一體、相對獨立,在社會調整體系中佔有獨特的地位,發揮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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