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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髮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

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以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概念概念的起源

法律行為一詞源於德國民法典,薩維尼給出的定義是“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大多數法學家接受了這一定義。這一定義強調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要素與所產生的私法效果。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缺少的核心構成要素。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預期的後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思安排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要能夠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能夠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別即在於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也可能對其行為後果有一定的意思但沒有表達於外(如先佔),也有的對其行為後果有一定的意思而且也表達於外了(如自助),但由於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本質要求而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只是產生了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後果,因此並不被認為是意思表示。可見,在事實行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慮的。

還要指出的是,薩維尼的這一經典定義表明法律行為本身不含有“合法性的要求”。在法律行為的構成中強調合法性的要求,將不適當地突出國家對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干預,限制了私法自治。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於其合法還是非法,而在於意思自治。在法律行為的構成中強調合法性的要求,不僅人為地造成許多概念上的衝突,而且人為地形成了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等多個概念,反而使得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趨於模糊。

實際上,合法性僅僅是法律行為的效力判斷要件(標準),而非其本質構成要件。在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時必須要強調合法性要件,即“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共道德”。這樣,既嚴格確立了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又嚴格區分了其效力規則(生效要件)與成立規則(構成要件)。

我國的法律行為的概念

在我國,1986的《民法通則》並未直接採用法律行為這一概念,而是採用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這兩個概念。在製度設計規定上,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在這裡強調一下,現在很多的行政法律行為、訴訟法律行為等概念是相對於我國的民事法律行為來說的。但是這一規定其實不是很合理的,在上面也已經提到了。

成立條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①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②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③必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特徵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誌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誌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結構

法律行為的結構有兩個方面:一是內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為有一個內在的、主觀的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現方面,即法律行為外在地客觀表現為行動、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 即對於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①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痴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②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③必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分類

1、以意思表示個數區分: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契約行為)、多方(共同)行為。

2、以法律行為所生效力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處分行為再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3、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其可分為兩類:①合法行為。即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由此而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非常廣泛。例如,職工的錄用、買賣合同的締結等等。 ②違法行為。即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為。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的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可以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兩類: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指觸犯刑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屬於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是指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例如:違反民事法律應受到民事制裁的,屬於民事違法行為;違反經濟法規應依法追究其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屬於經濟法的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應受行政處罰的,屬於行政法的違法行為。

4、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法律行為的主要形式

1、口頭形式,指用談話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如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

2、書面形式,用書面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3、推定形式,指當事人並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購物,向售貨員交付貨幣的行為就可以推定為行為人購買物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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