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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與社會主義根本製度結合的民主政體。 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指出,到下世紀初要初步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報告首次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 1999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1982年憲法進行修改,將法治與法治國家予以憲法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根本任務和原則,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一個基本目標。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十六大報告強調,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中共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為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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