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同。 ”
簡介
新中國的《刑法》沒有設立通姦罪,這一點不容置疑。 1954年9月全國人大建立後,一屆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通過了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組織法5個重要法律,從而使我國不僅有了作為根本法的憲法,而且有了有關國家機構的5個基本法。但是,仍有一些基本法迫切需要製定。具體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彭真,在全國人大一屆一次會議後,立即提出起草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並儘快組建充實法律室、研究室,著手進行起草工作,還聘請了熟悉蘇聯刑法的專家和幾位舊法專家參加。
刑法是解決犯罪與刑罰問題的法律,首要的問題是解決什麼是犯罪、什麼不是犯罪,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當時對通姦是否定罪爭議很大,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規定通姦罪。彭真明確表示,不能籠統地規定通姦罪,一則行不通,二則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利少弊多。後來經過反复研究,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而沒有籠統地規定通姦罪。
一般情況下的通姦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是,這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受到社會所唾棄的行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通姦是一定犯罪行為。
現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而規定的幾百個罪名中,沒有“通姦罪”這一罪名。
國外情況
1810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至二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甚至規定,夫在家裡將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恕。 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姦以外的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並科50萬法郎罰金,其中主要指通姦行為。”
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婦女與未婚男子相姦者,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相姦者,男子犯通姦罪。
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條不僅規定了通姦罪,還特別規定了丈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專有“通姦罪”一章,規定極為詳細,通姦男女均處短期徒刑六個月至六年。
前《羅馬尼亞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已婚者實施非婚姻範圍之性交者,處一個月至六個月監禁。”
可見對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處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樣,而他們都有自己的理論依據,並且都認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
有“通姦罪”規定的國家和地區還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蘭國家在美國也有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
中國情況
中國人的作法是有根據的,不僅源遠流長,且是一種“國粹”。中國人歷來視“私通”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即孔老夫子非常經典的論述:“萬惡淫為首”。連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極刑懲處的有關條款。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在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漢朝:
到了漢朝,亦延續秦的法律,犯姦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隨著時間的推移,國人的文明程度也在進步。於是,在對待“私通”的問題上,從重罪交成了輕罪,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飛躍。按唐律: “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國的皇帝中,更欣賞秦始皇。於是,他來了個撥亂反正,正本清源,以揚“國粹”,嚴打重罰。於是他又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除這些之外,還有一些新的補充規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說:“諸和姦者杖八十七。” 看來忽必烈的後裔們更喜歡肉刑,他們從肉刑中能獲得更大的滿足。並且還規定,女人在挨打時,要剝光衣服打。 (“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說,對於常處於被動的女人的懲罰,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監刑者和觀刑者在這種場合一定是很愜意的。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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