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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

分類

首先,按責任限制分類,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

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範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主要有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兩種。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類,再保險可分為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合同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預約再保險(Facultative Obligatory)。

關係區別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係

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因此,原保險和再保險是相輔相成的,它們都是對風險的承擔與分散。再保險是保險的進一步延續,也是保險業務的組成部分。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

2.保險標的不同

3.合同性質不同

再保險具有兩個重要特點:

第一,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一種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再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共同保險仍然屬於直接保險,是直接保險的特殊形式,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分散更加細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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