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 :
SWEWE 會員 :登錄 |註冊
搜索
百科社區 |百科問答 |提交問題 |詞彙知識 |上傳知識
上一頁 2 下一頁 選擇頁數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範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範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責任保險的費率

責任保險費率的製訂,通常根據各種責任保險的風險大小及損失率的高低來確定。從總體上看,保險人在製訂責任保險費率時,主要考慮的影響因素應當包括如下幾項:

1.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及其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的規定;

3.賠償限額的高低。

此外,承擔中區域的大小、每筆責任保險業務的量及同類責任保險業務的歷史損失資料亦是保險人在製訂責任保險費率時必須參照的依據。

責任保險的賠償

從責任保險的發展實踐來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1.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它又可以分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兩項。

2.保險期內累計的賠償限額,它也可以分為累計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累計的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將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兩者合成一個限額,或者只規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在責任保險經營實踐中,保險人除通過確定賠償限額來明確自己的承保責任外,還通常有免賠額的規定,以此達到促使被保險人小心謹慎、防止發生事故和減少小額、零星賠款支出的目的。 [1]

責任保險的發展

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業務,產生於19世紀的歐美國家,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工業化國家迅速得到發展。 1880年,英國頒布《雇主責任法》 ,當年即有專門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經營過程中因過錯致使僱員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1886年,英國在美國開設雇主責任保險分公司,而美國自己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則在1889年才出現。

絕大多數國家均採取強製手段並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車責任保險,始於19世紀末,並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誌。當時的英國“法律意外保險公司”最為活躍,它簽發的汽車保險單僅承保汽車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責任,保險費每輛汽車按10—100英鎊不等收取,火險則列為可以加保的附加險;到1901年,美國才開始有現代意義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承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責任保險的發展在工業化國家進入了黃金時期。在這個時期,首先是各種運輸工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其次是雇主責任保險成了普及化的責任保險險種。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各種民事賠償事故層出不窮,終於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發展、在本世紀70年代天,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就佔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45%—50%左右,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佔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也佔其非壽險業務收入的25%—30%.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

西方保險界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後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

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擴展到承保人身風險後,必然會擴展到承保各種法律風險,這是被西方保險業發展證明了的客觀規律。同時我們還知道,責任保險在保險業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結果,又是保險業直接介入社會發展進步的具體表現。


上一頁 2 下一頁 選擇頁數
用戶 評論
還沒有評論
我要評論 [遊客 (3.15.*.*) | 登錄 ]

語言 :
| 校驗代碼 :


搜索

版权申明 | 隐私权政策 | 版權 @2018 世界百科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