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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

概念

(一)意外傷害的含義

1.傷害傷害亦稱損傷,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由致害物、侵害對角、侵害事實三個要素構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

(1)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可理解為傷害的發生是被保險事先所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的。或者傷害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能夠預見到的,但由於被保險人的疏忽而沒有預見到。

(2)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

3.意外傷害的構成

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含義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

①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②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廢的結果。

③ 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繫。

1.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內容

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一定量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

2.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

(1)死亡給付

(2)殘廢給付

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傷殘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責任,其派生責任包括醫療給付、誤工給付,喪葬費給付和遺族生活費給付等責任。

特徵

(一)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

(二)保費計算基礎

意外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這種方法認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取決於其職業、工種或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都相同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的保險費就越多。

(三)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較短,一般都不超過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責任準備金

年末末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計算,與財產保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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