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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

判決就是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審理後就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決定。行政判決就是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就有關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展現了法院在案件結果處理方面的權力和對當事人權利救濟的程度。是行政訴訟法的價值、效益、秩序、公正和自由的實現,是法官將法律精神轉化為法律現實過程中職業素養的具體反映。行政判決是國家意志、當事人權利義務,法官綜合職業素質的集合。概念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的實體裁判。

特點

行政判決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誌,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後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決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作出。 “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判決的標準,要保證行政判決公正無誤,必須嚴格依照表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製作。

3.終結性。行政判決是對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結,是針對已經審理終結的訴訟爭議作同的,而且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

4.實體性。行政判決區別是於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對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結論。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行政權利義務關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實現調整穩定行政法律關係的目的。

種類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變更等五種判決形式。

判決維持

判決維持是確認、肯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決維持必須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確鑿,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指適用了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條文款項,而且處理的性質、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程序,是指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時,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和符合法定程序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三個基本條件,三者互相結合、互相制約,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只有三項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作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否則,缺乏其中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影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判決撤銷

判決撤銷,是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判決撤銷:

(1)主要證據不足的。 “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有關定性和處理結果的基本事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執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因此予以撤銷。但是,被告提交的證據中僅缺少個別枝節證據,不影響定性和處理結果的,不屬於主要證據不足。

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不清。即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中,關係到定性或者處理結果的主要事實或情節不清楚。例如,某市衛生局認定某醫院銷售假藥,決定給予罰款5萬元的處罰,但未認定該醫院銷售了多少假藥,非法獲利主要事實和情節。這一處罰決定即屬事實不清。 ②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被處理行為或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或被告舉不出證據。如某縣物價局認定某​​供銷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價格,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關擅自提價的任何證據。 ③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責任主體錯誤或證據不足。即將非責任主體認定為責任主體,未將責任主體作為責任主體認定,或認定的責任主體缺少有關證據加以證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G公司的倒賣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物資的行為,認定為K公司的行為。 ④將行為人的身份認定錯誤,責任能力認定錯誤。如衛生防疫站將非食品經營者認定為食品經營者;又如公安機關將未成人認定為成年人。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或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①將行為人合法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並適用有關處理該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條文進行定性。例如,某個體工商戶從甲縣收購10噸土豆運到乙市銷售,在銷售時,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認定該個體工商戶的行為是投機倒把行為,將其10噸土豆沒收。該個體工商戶販運土豆的行為屬於合法經營行為,不屬於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對該個體工商戶的處罰即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②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例如,某機電公司不執行提價申報製度的規定,在未向物價管理行政機關申報的情況下,擅自提高機電產品的價格,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處理機關即適用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條例》給予處罰。 ③應適用甲法的某些條款,卻適用了甲法的其他條款。例如,李某在擠車時,與王某發生口角,李某將王某毆打致成輕微傷害。以這一違法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卻適用了第十九條以結夥鬥毆給予李某處罰。 ④ 雖引用法沒有錯,但沒有適用該法條中必須適用的部分。例如,某市衛生局查出某藥店出售劣藥,獲利5000元,並同時查出未出售的劣藥10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作出給予該藥店3萬元罰款的決定。依據上述兩條的規定,對銷售劣藥的,必須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只有在給予這兩種處罰仍不足以糾正這類違法行為時,才可以並處罰款。市衛生局在款給藥店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處罰時,僅給罰款處罰,即屬於這類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性質。 ⑤適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出現這類問題較多的是,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以前,處理在新法生效以後,對這類行為的實體問題的處理,原則上應當適用舊法,程序上應當適用新法。而有些行政機關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即都適用新法,或都適用舊法。例如,1990年1月21日高某在某市區違章建房。市規劃避於同年7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劃法》的規定,對高某進行了處罰。因城市規劃法在1990年4月1日生效,故不應適用該法,而應適用城市規劃條例。市規劃局的這一處罰決定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⑥適用了被處理行為地以外的地方性規及地方性規章。

(3)違反法定程序。 “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對有關行政程序問題未作明確的規定,有權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只要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抵觸的,亦應視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體正確、及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必要保證,是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的有效措施。如果違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違反法定程序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予判決撤銷。

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應當迴避的辦案人員沒有迴避。即承辦人與其承辦的案件的處理結果之間有利害關係,或與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影響公正處理的關係,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如,某公安派出所江所長與曹某是親戚,江所長在處理曹某與朱某互毆治安案件時,朱某要求江所長迴避,江所長沒有理睬,繼續處理此安全。該案的處理程序違反了法定應當加避的規定。 ②先裁決,後取證。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一切執法機關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據此,行政主體應在查清事實後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先裁決,後取證。凡是先裁決,後取證的,都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性質。 ③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必須進行的步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當場處罰除外)程序是,傳喚、訊問、取讓、裁決。公安機關未經過傳喚、訊問所作的處罰裁決,屬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④未辦理法定手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所作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或者罰款5千元以上的決定,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所作的這兩類處罰決定,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屬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4)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權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它是一種實體上作為形式的違法行政行為,不論行政主體的行為動機、目的是否正當、合理。只要行為客觀上超出了法定權限,即構成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越權行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行使了法律授予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的檢察權和刑事訴訟法授予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行使的刑事偵查權。從審判實踐中反映的情況看,越權行使司法權主要有三種,一是,越權行使司法裁判權。司法裁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均不能行使,項行使了即屬越權行為。例如,某工廠與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公安機關作出某公司賠償某工廠20萬元的決定。該處理決定就屬越權行使司法裁判權。二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因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主持下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最終法律效力,非經司法程序不得改變。故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否定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及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例如,X公司因拖欠Y公司購買電視機貨款發生糾紛,Y公司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認定,X公司與Y公司所簽訂的購買電視機合同有效,X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其所欠Y公司的貨款。判決生效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Y公司違法倒賣電視機,沒收Y公司所獲得的利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這一決定就屬於這類越權行為。三是,越權行使司法強制執行權。法律將某項強制執行權僅授予人民法院,而未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採取強制措施就屬越權行使司法強制執行權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不申請法院自行採取強制措施的,即屬這類越權行為。 ②超越部門職權。 “部門”是指組織成某一類縱向行政管理系統的整體行政機關。按照部委和國務院直屬局的設置來劃分,可以分為公安、衛生、城建、工商、土地、稅務等70多個部門。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法規授予該部門的職權範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若超出即屬越職權的行為。例如,公安機關以違反衛生行政管理的行為,依據有關衛生方面的法律規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③超越級別職權。級別職權是指各級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創始工和權限劃分。每一級行政主體的職能是由憲法、行政組織法和單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加以規定的。各級行政主體應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授予其級職權內行使職權,如果超出亦屬超越職權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的超越級別職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下級機關行使上訴上級機關的職權。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公安派出所作了挽留或者五十元以上罰款的裁決,就屬這類越權行為。二是,行政主體的內部機構或法律、法規未授權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的內部處室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屬這類。 ④超越地域管轄權。地域職權是確定同級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上的權限分工。每一個行政主體只能地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轄區內,行使行政職權,不得超出。一旦超出即屬違法。例如,丁縣境內的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範的規定,應由丁縣環保局處罰。如果丙縣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這​​一決定即屬越權。 ⑤超出法定範圍和幅度。所謂法定範圍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行政主體處理某類行政管理事務的權限範圍。它包括審批、確認、強制執行以及對某類違​​法行為可以給予何種種類的行政的處罰等等。所謂處罰幅度是指法律、法規規定以某類違法給予某種種類處罰的最低限至最高限。這類越權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超出處理某類行政事務的權限。例如,鄉政府超出農村居民宅基地的標準批准農村居民建房。二是,給予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給予的處罰種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構成犯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人民幣萬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海關對這類走私行為人的處罰超出該規定的,即屬這類違法行為。

(5)濫用職權。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載量權範圍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原則,並且不合理,稱之為濫用職權。構成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①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出其法定的權限範圍;②該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或者偏離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原則;③該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不合理的。這裡所講的“不合理”是指對所處理的問題具有一般知識的人都認為行政主體是在不正當地行使職權。

濫用職權的主要形式有三種:①主觀動機不良。即行政主體明其行為的結果違背或者偏離法律、法規的目的、原則,而基於管理者個人利益、親屬利益、本單位利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的動機,作出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某工商管理所所長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將個體工商戶黃某經營的地理位置很好的攤位,調整給其親屬,就屬濫用職權的行為。 ②未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即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按照常理應當考慮的因素作為依據,任意作出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詐騙的。”③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即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把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常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作出不合理的具體行為。例如如,某行政機關因某企業未安排其單位職工子弟的就業,該行政機關加重對該企業的處罰。

撤銷分為全部撤銷與部分撤銷。全部撤銷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上列五種情況之一,必須全部撤銷方能糾正其違法性時,判決撤銷帶個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撤銷是在肯定具體行政行為部分合法的基礎上,主定具體行政行為有部分或局部符合應予撤銷的五項條件之一,予以分別處理,對不合法部分判決撤銷,對合法部分判決維持。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复議機關維持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复議裁決自然無效。因為,复議決定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的,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肯定,是依附於原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而存在的,所以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後,复議決定自然也就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行政機關應給予行政處罰而沒有給予行政處罰的人,不能直接給予行政處罰,而只能向有關的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因為審判權與行政權是兩個獨立的權力,行政審判只能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在行政機關沒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人民法院無權也無法實行監督,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皰俎去處理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務。

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判決撤銷的一種補充。撤銷判決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但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存廢並必然聯繫。有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可能引起行政法律關係內容的變更,但是具體問題沒有解決;有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後,行政法律關係也隨之消失。凡屬前一種情況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類判決應在判決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向,在判決部分寫明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這樣既可以糾正原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又可以使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穩定合法扣行政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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