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簡介
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在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07號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已經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部長吳愛英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於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鑑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第四條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第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迴避。
第七條
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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