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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申請

概念

國際專利申請是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創造在《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某一締約國的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

對上句解釋如下:首先,國際專利是不存在的,準確名稱應為“專利的國際申請”。其次,上句想要表達的意思是,《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的國民想要對某一技術向《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中的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獲得專利保護時,可以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所規定的程序,向《專利合作條約》所指定的受理單位或國際局,遞交指定語種的申請文件,這一個遞交程序就視為已經在所有的《專利合作條約》締約國遞交了專利申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是該條約制定的受理單位,中文也是該條約指定的語種,因此,中國人可以用中文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的國際申請”。具體哪些國家和哪些語種是被指定的,需要隨時關注最新的指定名單。過去要在數國獲得專利保護,必須向每個國家逐一辦理專利申請,程序和手續都十分繁瑣。為解決這一問題,1970年6月19日由美、英、法、德、日等國在美國華盛頓舉行了外交會議,簽訂了《專利合作條約》。截至到現今,其成員國已達114個。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一項國際申請,在114國均有效。 PCT的宗旨是通過簡化國際專利申請的手續、程序,強化對發明的法律保護,促進國際間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僅僅是簡化了申請階段,但並未包括審查和授權階段。也就是說,部分人基於“國際專利”這一概念而建立的,只要遞交一次申請就在所有國家都獲得了專利保護的想法是錯誤的。

國際申請分為國際和國內兩個階段。國際階段包括國際申請的受理、公開、檢索和初步審查。國內階段主要包括指定國或選定國對國際申請授權審查及其它有關事務的辦理。

主要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於,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並有益於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在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髮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複。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

——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後公佈;

——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佈並將其傳送給指定局。

——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

通常稱其為PCT程序的“國際階段”,而“國家階段”是指授予專利程序的最後部分,它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理行使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定局。關於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佈是由第I章規定的;國際初審是由第II章規定的。 (在PCT專業詞“國家”局,“國家”階段,或"國家"費用也指地區專利局的有關程序)。

在絕大多數國家,專利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從而使專利體系能夠在現有的人力資源內得到最大的回報。在一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著專利申請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成員,PCT體係就可以幫牠更好的處理工作量的增長,根據PCT體系,國際申請在到達國家局時,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形式審查,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了可能的審查。從而有利於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並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信息並幫助發展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

申請專利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PCT的成員國,並且是受理局、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中國單位或個人申請國際專利的具體辦法如下:

1.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者在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在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有關文件送交專利局備案。

2.台灣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申請人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證明文件,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區的中國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並在請求書中指明中國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單位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國籍證明文件,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3.中國居民或者國民按照本辦法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其主管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中國專利局。

另外,中國人到外國申請專利,還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來進行。

中國人到國外申請專利主要有兩條途徑:PCT國際申請和巴黎公約途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PCT國際申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PCT國際申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

狹義的PCT國際申請就是指申請人依據PCT條約所規定的程序向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行為。廣義的PCT國際申請,不僅包括狹義的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還包括以該申請文本為基礎,30個月內,向PCT條約成員國請求獲得國家專利權的階段(國家階段)。

巴黎公約途徑,是指依據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優先權,利用在一個國家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為優先權,在12/6個月內,直接向有意在其獲得專利授權的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

兩者的優劣比較簡介如下:

PCT國際申請相比巴黎公約途徑,到具體國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的時間要長的多,給申請人的申請決策提供了更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利用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對該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進行初步評估,並結合技術發展情況和市場前景等因素確定是否要到具體國家去申請。可以對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合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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