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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根據不同標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分成以下不同的種類: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2.班輪運輸合同和租船運輸合同。 3.散貨運輸合同、件雜貨運輸合同和集裝箱貨運輸合同。

合同的種類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這是根據裝卸港口的位置不同進行的劃分。在同一國家不同港口之間的運輸是國內貨物運輸,又稱為“沿海貨物運輸”;而將貨物從一國港口運往另一國港口的是國際貨物運輸。在中國,兩種合同中使用的運輸單據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

2.班輪運輸合同和租船運輸合同。這是根據合同形式不同進行的劃分。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順序有規律進行的運輸是班輪運輸。班輪運輸中通常以提單作為口頭或書面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據。不是按照固定的時間和航線,而是按出租人與承租人專門商定的條件進行的運輸是租船運輸。租船運輸中雙方締結的是租船運輸合同。常見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種形式。但中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只包括了航次租船合同,而將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起規定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

3.散貨運輸合同、件雜貨運輸合同和集裝箱貨運輸合同。這是根據承運貨物不同進行的劃分。所謂散貨是指貨物在裝運以前沒有進行包裝,而是直接裝載在船上的通艙或貨艙隔成的小艙中的貨物,如穀物、糖、油等。所謂件雜貨是指包裝成件或本身是可計數的貨物,如一箱衣物、一輛汽車等。所謂集裝箱貨是指裝載在集裝箱這種新型的包裝運輸工具中的貨物。

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由承運人與托運人磋商訂立,訂立的過程也分為要約和承諾。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發出要約的可能是承運人,也可能是托運人。承運人發出要約稱為攬貨,托運人發出要約則稱為租船定艙。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口頭訂立,也可以書面訂立。但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後,可能因法定或當事人約定而解除。海商法規定了以下三種合同解除的情況:

1.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並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2.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回給承運人。

3.船舶開航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履行合同。但船長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並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

(一)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四項必須承擔的義務,即適航、管貨、不做不合理繞航和應托運人請求籤發提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條款不能減輕或免除這四項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但運輸合同可以再增加承運人的其他義務。因此,這四項義務被稱為“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適航義務要求承運人在開航之前和開航當時,適當檢查和配備船舶,使船舶處於適於航行的正常狀態,能夠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管貨義務要求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後,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繞航是指船舶有意脫離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航線的選擇事關運輸安全,因此不繞航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但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承運人義務的行為。

承運人的第四項法定義務是應托運人請求籤發提單。這項義務存在的前提是,托運人適時地提出了簽發提單的請求。托運人沒有請求,則無須簽發提單。

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

與承運人的基本法定義務相對應,海商法規定了12項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由於這些法定免責是承運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責,運輸合同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否則無效,因此,又被稱為“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這12項法定免責事由是:

⑴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⑵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⑶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⑷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⑸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製或者司法扣押;

⑹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⑺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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