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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定義

《海商法》所稱的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運輸方式並沒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現代化的組織手段,將各種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打破了各個運輸區域的界限,是現代管理在運輸業中運用的結果。多式聯運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它必須包括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而且其中必須有海上運輸方式。在我國由於國際海上運輸與沿海運輸、內河運輸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國際海上運輸與國內沿海、內河運輸可以視為不同的運輸方式。(2)多式聯運雖涉及到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但托運人只和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一份合同,只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取得一種多式聯運單證,只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按一種費率交納運費。這就避免了單一運輸方式多程運輸手續多、易出錯的缺點,為貨主確定運輸成本和貨物在途時間提供了方便。

介紹

多式聯運合同又稱為“多式聯合運輸合同”、“混合運輸合同”,是指以兩種以上(含兩種)的不同運輸方式將旅客(及其行李)或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的運輸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實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多式聯運合同的經營人可以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義務,但不影響多式聯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否則,不構成多式聯運。

多式聯運人收到托運人交的貨物,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多式聯運單據經托運人同意轉讓後,貨物的損失是由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儘管多式聯運單據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轉交第二承運人時,不需要另行辦理托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於貨物的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

特徵

除具有一般運輸合同的特徵外,多式聯運合同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為兩人以上

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為兩人以上,若僅為一人,則不為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雖為兩人以上,但聯運合同只是一個合同,而不是數個運輸合同的組合。

相互銜接的不同的運輸方式承運

承運人雖為二人以上,但各承運人​​是以同一運輸工具完成運輸任務的,也不屬於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須以不同的運輸工具承運,例如鐵路與公路聯運、鐵路與水路聯運、公路與水路聯運、鐵路與航空聯運,以及三種或三種以上運輸方式的聯運。如果擁有同一運輸工具的數個承運人運輸同一貨物或旅客,則屬於單式聯運,不屬於多式聯運。

一次交費並使用同一運輸憑證

在多式聯運中,貨物由一承運人轉交另一承運人運輸或者旅客由一種運輸工具換乘另一種運輸工具時,不需另行交費和辦理托運手續或購票。

由上可見,多式聯運可以減少運輸的中間環節,有利於加快運輸速度,提高運輸效率。多式聯運一般實行“一次托運,一次收費,一票到底,全程負責”的“一條龍”服務的綜合性運輸,有獨特的優越性,極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貨主,對發展運輸​​橫向聯繫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

多式聯運承運人及合同的訂立方式

所謂多式聯運承運人,又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與旅客或者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並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對全程運輸負責,享有承運人權利、承擔承運人義務的人。

多式聯運承運人不僅是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也是對全程運輸負責的承運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參加聯運各區段的具體承運人。多式聯運承運人負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這是他與各區段具體承運人的主要區別所在。

實踐中,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主要有兩種方式:

1、托運人或旅客與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經營人訂立合同

在此情況下,先是由托運人或者旅客與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經營人訂立承攬運輸合同,聯運經營人為合同的承攬運輸人(也即多式聯運承運人)一方,托運人或旅客為合同的另一方。然後,聯運經營人與各承運人簽訂運輸協議。在這種情形下,聯運經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或旅客簽訂運輸合同,承擔全程運輸,而實際上經營人於承攬運輸任務後再將運輸任務交由其他承運人完成。但托運人或旅客僅與聯運經營人直接發生運輸合同關係,而與實際承運人並不直接發生合同關係。因此,聯運經營人處於一般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的地位,享受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關係,則依其相互間的協議而定。

2、托運人或旅客與第一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在此種情況下,各個承運人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托運人或旅客為另一方當事人。各個承運人雖均為聯運合同的當事人,但只有第一承運人代表其他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旅客簽訂運輸合同,其他承運人並不參與訂立合同。第一承運人則為聯運承運人。

承運人之間責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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