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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

承辦案件的官員不得越級行使審判權。除有上請制度給官僚貴族以法律特權外,遇有疑案不能決者,也應逐級上報請示,即“縣道官疑獄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譯:從縣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難決斷,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條文,報請皇帝裁決。

這就是漢朝開始確立的“奏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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