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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律,經過多次編纂,最後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學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後雖續有纂修,但變化不大。 《隋書·經籍志》有《後魏律》20卷的記載,到唐代這部法典已亡失。其篇目從《唐律疏議》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 宮衛、違制、 戶律、厩牧、擅興、賊律、盜律、鬥律、系訊、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僅存15篇。其內容在刑法原則方面有:八議、官當、老小殘廢減罪或免罪、公罪與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處決方法有□、梟首、斬、沉淵、門房之誅);流刑;宮刑;徒刑(有一歲、二歲、三歲、四歲、五歲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誣罔、殺人、掠人、盜竊、隱匿戶口,以及官吏貪贓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註說:“後魏初,命崔浩定令,後命遊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後續頒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從史書中尚可見到有:品令、 職令、獄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頒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對土地實行分配和調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此令在當時對限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以及爭取勞動人手、開墾荒地、提高農業生產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對後世影響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現了“官當”制度,“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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