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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簡介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它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依據。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出現

行政訴訟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並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後的產物。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規定了實體法規範,又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範。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行政訴訟法的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一些國家已製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單行法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德國的《聯邦行政訴訟法》等。有的國家還設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實體法逐步分開來形成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成為當代行政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中國行政訴訟法

中國行政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法典中比較集中地規定的一些行政訴訟法律規範,和分散規定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基本原則

這部法典於1989年4月4日由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典分為11章,75條,規定了製定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貫穿適用於整個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則;什麼樣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級法院來管轄;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行政訴訟各種參加人和他(它)們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其有關的一些問題;行政案件的起訴程序、受理程序、審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必要措施;由國家(政府)名義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行政賠償制度;有關涉外行政訴訟的一些原則;以及訴訟費用和施行日期等問題。

歷史

中國封建時代,皇帝代表統治階級依靠封建法律統治和壓迫老百姓。當時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實體、程序不分的。由於長期以來官貴民賤、官尊民卑的意識形態,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社會主義法制,但由於沒有建立起行政訴訟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也缺乏法制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製定與實施,打破了幾千年傳下來的傳統觀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因此,人們普遍地把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目的

中國製定行政訴訟法法典的目的明確、具體地規定在法典第一條中,即:

①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②為了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③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特點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1]

法律條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佈,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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