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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

背叛國家罪是指中國公民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的基本標誌。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危害的犯罪,直接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因此法定刑也較重。

概念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1]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如果勾結的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的行為,也按照本罪處罰;犯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國家重要政治權力或者竊據了社會重要職務的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於外來意志。

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所謂領土完整,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

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誌,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這一客體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的最危險的犯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主子或境外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充當內奸。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這裡所說的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外國機構,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及辦事處等。外國組織,是指外國的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通常所說的組織包括機構,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後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持、操縱,所以對外國機構加以強調十分必要。外國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即中國公民。外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能夠成為本罪主體的中國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黨、政、軍機關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況下很難危害到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但由於本法並未規定本罪主體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本法將1979年刑法第91條中的陰謀一詞刪去,將行為人與外國進行密謀策劃這種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包含於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之中。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處於策劃階段,還是邊策劃邊實施,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1]

特徵

本罪的特徵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國家存在、發展和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領土是國家主權的物質基礎。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誌,是國家的根本,是保證國家安全的關鍵。

2、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勾結外國的行為,即行為人以各種方式與外國聯絡,進行組織、策劃等活動,這是手段行為。勾結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暗中接觸,信電往來等等。這裡的“外國”,是指外國的政府、政黨、政治集團以及他們的代表人物。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的規定,與境外其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也以本罪論處。二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具體表現為:與外國簽訂賣國條約,出賣國家利益,勾結外國敵對勢力向我國發動侵略戰爭,組織傀儡政府等等。本罪是行為犯既遂,構成本罪並不要求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而且不論是處於暗中策劃、秘密接觸的預謀階段,還是將計劃付諸實施,都成立本罪既遂。

3、本罪的主體是中國公民,而且通常是在黨和國家機關中職位較高,掌握黨和國家重要權力或者有較高社會地位,較大政治影響的人。但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如非法政黨、非法組織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二)背叛國家罪的認定

1、背叛國家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並非所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都構成本罪,有些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害了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如投敵叛變行為,為境外組織、機構、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行為等,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應當按照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背叛國家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論是暗中策劃、秘密接觸的預謀行為,還是將計劃予以實施的實行行為。

3、背叛國家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敵叛變,顛覆國家政權等,應按照處理牽連犯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三)背叛國家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典第102條、第113條、第56條的規定,犯背叛國家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應當並處剝奪政治權利,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

境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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