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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德國、日本、法國及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均將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納入承攬合同中。

簡介

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種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託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與勘察部門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即可簽訂,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無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託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託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設計成果。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的第二個環節,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工程設計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要機關批准,持有《設計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設計單位。只有具備了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才能訂立;小型單項工程必須具有上級機關批准的文件方能訂立。如果單獨委託施工圖設計任務,應當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訂立。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 [1]

法律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樣,在性質上屬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務是工程建設,不是一般的動產承攬,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成果。這也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徵。從這方面而言,也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為內容的承攬合同。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來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專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等勞務,而不同於買賣合同出賣人的轉移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也是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 2、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各環節,均體現了國家較強的干預。

在中國,大量的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國有資本,而且建設工程項目一經投入使用,通常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實施了較為嚴格的干預。體現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還有大量的單行法律和法規,如《建築法》、《城市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諸環節進行規制。具體來說,立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①對締約主體的限制在中國,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體之外,只有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主體。 《建築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具備的條件,並將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只有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此外,對建築從業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此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依法無效。在對合同主體經營範圍的限制方面,中國立法的態度日趨寬鬆,但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主體要求卻與這一趨勢相反,相當嚴格。

②對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的質量動輒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其質量進行監控顯得非常重要。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監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設工程質量的監控過程中需要適用大量的標準。 《建築法》第3條規定,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建築活動從勘測、設計到施工、驗收和各個環節,均存在大量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適用。可以說,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和強制性標準的大量適用,使得建築業的行業准入標準得到提高,為建設工程的質量提供了製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責任的法定性。

與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規範不同,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強制性規範佔了相當的比例,相當部分的合同責任因此成為法定責任,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責任呈現出較強的法定性。如關於施工開工前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要求,合同訂立程序中的招標發包規定,對承包人轉包的禁止性規定與分包的限制性規定,以及對承包人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等,均帶有不同程度的強制性,從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當事人的締約自由。

就其分類而言,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勘察合同、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分別以建設工程的不同工作階段為其內容。此外,監理合同在廣義上也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監理合同是指由建設單位(發包人)委託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其發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工期、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的合同,在性質上屬委託合同而非承攬合同。因此,嚴格說來,監理合同並不屬建設工程合同範圍,合同​​法也未將其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部分進行規定。

2、承包方式

其一,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任務總體承包​​給一個總承包人的場合。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總承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分包合同,相互間發生直接的關係,總承包人就工程建設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須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徵得發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總承包人負責,並於總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其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作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承包合同時,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合同則是由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的完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這裡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各個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獨立的,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聯繫。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雖是兩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但兩個合同的承包標的有聯繫,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標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標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形成一個複雜的聯繫體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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