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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述

簡介

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中國、蘇聯等國立法把被害人陳述列為刑事訴訟的一種獨立證據。聯邦德國、法國、日本、英國、美國等則將被害人陳述視為證人證言,對兩者未作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第70條)。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證人不同。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權利,負有當事人的義務。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證人所沒有的一些權利,如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參加法庭辯論等。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往往對犯罪情況有較多的了解,其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關係,有可能因個人怨憤而誇大事實;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精神高度緊張、激動,而發生認識上、記憶上的錯誤。因此,被害人陳述與事實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證據一樣,需經過認真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被害人對其有意所作虛偽陳述要負法律責任。被害人的特徵

1、被害人應當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2、必須是其合法的權益遭到侵犯的人。

3、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它的收集:由公安司法人員或者律師詢問被害人取得。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地非法收集。詢問被害人的地點只應該是被害人的單位、住所、公安司法機關的辦公地點。

在我國,被害人既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又是被害人陳述這類法定證據的提供主體。但並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敘述都是被害人陳述。我國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屬性,使它與美國的被害人影響陳述存在根本區別。而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證人證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與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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