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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內容

第一章

範圍和定義

第一條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2)本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的意義是: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的合同,不論在運輸中是否有間斷或轉運,其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兩個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在同一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間的運輸,如果沒有這種約定的經停地點,對本公約來說不作為國際運輸。

(3)幾個連續的航空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如果被合同各方認為是一個單一的業務活動,則無論是以一個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訂立的,就本公約的適用來說,應作為一個單一的運輸,並不因其中一個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第二條

(1)本公約適用於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所辦理的運輸。

(2)本公約不適用於按照國際郵政公約的規定而辦理的運輸。

第二章

運輸憑證

第一節 客票

第三條

(1)承運人運送旅客時必須出具客票,客票上應該包括以下各項:

(一)出票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和目的地;

(三)約定的經停地點,但承運人保留在必要時變更經停地點的權利,承運人行使這種權利時,不應使運輸由於這種變更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聲明運輸應受本公約所規定責任制的約束。

(2)如果沒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規定或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這項運輸合同仍將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但是如果承運人承運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運人就無權引用本公約關於免除或限制承運人責任的規定。

第二節 行李票

第四條

(1)運送行李時,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個人用品外,承運人必須出具行李票。

(2)行李票應備一式兩份,一份交旅客,一份歸承運人。

(3)行李票上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出票地點和日期;

(二)起運地和目的地;

(三)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四)客票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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