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聲明行李將交給行李票持有人;
(六)行李件數和重量
(七)根據第二十二條(2)款聲明的價值;
(八)聲明運輸應受本公約所規定責任制度的約束。
(4)如果沒有行李票、或行李票不合規定或行李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這項運輸合同仍將同樣受本公約的規則的約束。但是如果承運人接受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或行李票上沒有包括以上(四)(六)(八)各項,承運人就無權引用本公約關於免除或限制承運人責任的規定。第三節 航空貨運單
第五條
(1)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一稱為“航空貨運單”的憑證,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這項憑證。(2)但是如果沒有這種憑證,或憑證不合規定或憑證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這項運輸合同同樣受本公約的規則的約束。
第六條
(1)托運人應填寫航空貨運單正張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
(2)第一份註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第二份註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並附在貨物上;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後簽字,交給托運人。
(3)承運人應該在接受貨物時簽字。
(4)承運人的簽字可以用戳記代替,托運人的簽字可以印就或用戳記代替。
(5)如果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應作為代托運人填寫。
第七條
如果貨物不止一件時,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
第八條
航空貨運單上應該包括以下各項:
(一)貨運單的填寫地點和日期;
(二)起運地和目的地;
(三)約定的經停地點,但承運人保留在必要時變更經停地點的權利,承運人行使這種權利時,不應使運輸由於這種變更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必要時應寫明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誌或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如果運費已經議定,應寫明運費金額、付費日期和地點以及付費人;
(十二)如果是貨到付款,應寫明貨物的價格,必要時還應寫明應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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