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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是一個詞語,其意思是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布。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公佈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二是向國內外宣布法定事項,公佈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釋義

【詞語】公告

【拼音】gōng gào

【基本解釋】

1、[Proclamation]: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如公告、佈告或命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2、[Notice]:書面的或印刷的通告所有的學會都張貼了活動的公告

詳細解釋

1、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發布的通告。如《毛主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公告》。

2、公開宣告;宣布。鄒韜奮《事業管理與職業修養·關於領導機構的幾個要點》:“我如有事被處分,我只靜候公告,決不願纏夾不清地向著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探聽誰人在會議時說我好話,或誰人當時說我壞話。”

介紹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布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公告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布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布法定事項,如宣布某項法規或規章,宣布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有一類公告是屬於專業性的或向特定對象發布的,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按國家專利法規定公佈申請專利的公告,屬專業性公告;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可以發佈公告間接送達,是向特定對象發布的,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

然而,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鉅細經常使用公告。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使用範圍

1、公告,通常是以國家的名義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件,有時也授權新華社以公告形式公開宣布某一事項的有關規定、要求。如公佈國家領導人的出國訪問,國家領導人的選舉結果,洲際導彈、人造衛星的發射等。地方行政機關有時也可用公告。

2、公告還用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等。 3、國家機關使用公告公佈事項,只限於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基層單位一般不能製發公告。

特點

發文權力的限制性

由於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範圍之內。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製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佈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佈公告。

發布範圍的廣泛性

公告是向“國內外”發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達範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譬如,中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佈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一方面盡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中國有關部門還曾在《人民日報》上刊登公告,公佈中國名酒和中國優質酒的品牌、商標和生產企業,已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

題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佈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於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發布,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

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

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導。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發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徵,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種類

重要事項的公告

凡是用來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佈,​​重要軍事行動等等。如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確認中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新華社受權宣布中國將進行向太平洋發射運載火箭試驗的公告,都屬此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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