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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是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國家中,債務人既不能以其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又不能達成和解結束債務關係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而免除其餘無法清償的債務,稱為破產(見破產法)。破產案件歸法院審理,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稱為破產法院。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破產程序基本相同。概念

破產程序是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

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國家中,債務人既不能以其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又不能達成和解結束債務關係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而免除其餘無法清償的債務,稱為破產(見破產法)。破產案件歸法院審理,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稱為破產法院。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破產程序基本相同。

種類

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適用範圍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製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製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階段

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採用。審理後,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即發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於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對於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叫做破產財團。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中,一切屬於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都屬於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變價和分配。

終結程序

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

①分配。是終結破產程序的主要形式。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破產財團的變價情況,按照破產債權的性質和數額,依據平等分配的原則,製作破產財產分配表,經破產人會議同意和法院批准,進行分配。

②強制和解。是指破產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強制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得到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債權人(其債權數額超過破產債權總額3/4)的同意。即可決議通過,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不同意此項辦法的少數債權人也得遵守。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和解協議,須經法院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裁定。許可裁定確定後,即終結破產程序。

③破產終止。原因有二:(a)經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同意;(b)因破產財團的財產太少,不足以償付破產程序的費用。不論哪一種原因,破產終止均須法院裁定確定。

復權程序

復權是恢復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種權利。破產人的權利是否受限制,各國破產法規定不同,如法國採取懲戒主義,限制破產人的各種公私權利;德國採取非懲戒主義,不限制破產人身份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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