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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銷權

《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這就是破產抵銷權。

定義

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於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各國破產法均對抵銷權有所規定,例如,日本破產法第98條規定:“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的當時對破產人負擔債務的,得按破產程序予以抵銷”。美國聯邦破產法第553條也規定了抵銷。按照美國學者的解釋,抵銷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負有債務的債權人被允許其以對債務人的債務抵銷其對債務人債權,以使得他沒有抵銷權的債權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償。中國《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特徵

第一,具有主體的特定性。破產抵銷權是破產債權人的專有權利,權利主體只能是破產權人一方。第二,這種抵銷權不受債務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債務有時間限制。權利人主張抵銷的債務,只能是破產宣告前他對破產人所負擔的債務。為了維護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保證債權人公平地行使權利,法律對破產債權人行使破產抵銷權的範圍給予一定限制。

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債權人不得行使破產抵銷權:

(1)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破產財團負有債務的,不得主張抵銷。

(2)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取得他人破產債權的,不得主張抵銷。

(3)破產人的債務人已經得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產申請而取得的債權,不得抵銷。

(4)破產人的債務人已經得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產申請而對破產人所負責的債務,不得抵銷。

適用範圍

破產程序開始後,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可分為三種:一為破產債權;二為共益債權和共益費用;三為除斥債權。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因破產程序適用範圍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將破產程序適用於公司或法人,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即是應歸屬破產財產的債權,中國破產法即屬此例;若將破產程序的適用範圍及於個人,則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可分為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及屬於債務人個人的自由財產的債權兩種,大部分國家破產法均屬此例。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就是指破產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的債權與破產債務人對破產債權人的債權相抵銷,抵銷權的適用範圍即是指這兩種債權的相互對應關係問題。 1、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種抵銷是破產程序中最為典型最為常見的抵銷,各國破產法所規定的抵銷,多指這種抵銷。

2、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法律既然允許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相互抵銷,對於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的抵銷,自無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據民法的一般理論,共益費用和共益債權應隨時從破產財產中支付,而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均得主張抵銷,破產管理人亦得主張抵銷。

3、除斥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兩種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得抵銷。除斥債權在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屬於破產債權的債權,但只有在日本破產法中被承認為破產債權,但其受償的順序劣後於一般債權,故特稱劣後債權,以示其與一般債權的區別。但無論是將其視為除斥債權的大多數國家,還是將其稱為劣後債權的日本,均規定此種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不得抵銷。因為適用抵銷的主債權被嚴格地限制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的範圍內。而劣後債權一般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後,故無准允​​抵銷的理由。

4、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債務人自由財產的抵銷。這種抵銷發生在將破產程序適用於自然人的國家的司法實務中。

使用方法

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應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向破產管理人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破產管理人承認債權人的抵銷請求的,即發生抵銷的效果。如果破產管理人對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有異議,則應當通過訴訟予以解決。是否行使抵銷權,由債權人自已決定;若債權人不行使抵銷權,破產管理人不得自動主張抵銷。若債權人已先清償其對破產人的債務,即已發生清償效力,抵銷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撤銷其清償行為再行主張抵銷。關於抵銷權的行使期間,中國《破產法》未作明確規定,學者大多數認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銷權。由於破產債權人只能向破產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抵銷權的行使只能始於破產管理人(在中國稱為清算組)成立之後。

不適用

民法上的抵銷權,只是為了避免重複履行而增加的費用,不發生不公正的問題,故不依債權成立的時間為構成要件。但破產程序上的抵銷權,卻與之不同,准許抵銷,則意味著被全部清償;不允許抵銷,則意味著依程序受損失分配。這對破產抵銷權人及其他債權人關係極大。況且,當債務人出現財務困難時,多有債權人不擇手段地竟相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或債務人的債務人設法低價收購債權人的債物,以供抵銷。故不能不對之進行限制,以維護債權人之間的公平。有鑑於此,中國新破產法草案具本規定了不適用破產抵銷的以下四種情形。

1、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不能抵銷。

2、破產債權人已知破產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不得抵銷。

3、破產債權人已知破產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不得抵銷。

4、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已知破產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產申請事實,而對破產人取得的債權,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

產生行使

《破產法》[1]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這就是破產法上的抵銷權。根據這一權利,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品質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分配完成之前相互抵銷。

抵銷權原本也是民法上的權利,但是它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卻具有一些不同的特點。民法上的抵銷權,要求相互抵銷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限,而且通常情況下,相互抵銷的債務給付種類、品質是相同的。中國《合同法》[2]第99條1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該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破產法中抵銷權的行使,則無上述限制。因為在破產程序中,附條件的債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未到期的債權一律視為到期,由不同種類、品質標的物形成的債權,也要一律折合為貨幣​​形式方能加以清償,所以,均能在破產程序中進行抵銷。但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銷權,對相互抵銷的債權債務成立的時間並無限制,而破產法上的抵銷權,原則上僅允許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債務相互抵銷,有時間上的嚴格限制,目的則是為保證抵銷權利的正確行使。

破產法上的抵銷權比民法上的抵銷權,對當事人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在抵銷的範圍內實際起到擔保的作用。在正常的民事活動中,當事人雙方均有支付能力,民法上的抵銷權主要只是為雙方當事人節省結算時間和費用,擔保的作用並不明顯。而在破產程序中,如無抵銷權的設置,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享有的債權,因破產人無力清償,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償還,甚至得不到償還,但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卻必須一分不少,全部清償,利益相差甚大。

破產法上的抵銷制度,是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分配清償的例外。在破產程序中承認抵銷權的理由,“一是抵銷制度是為了擔負擔保性功能,通過行使抵銷權,而不根據破產手續就能優先得到清償;二是如果不允許抵銷,就會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即:自己欠破產財團的債務,被要求作出全面地履行;與此相對,自己擁有的債權,則作為破產債權,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分配(清償)” 。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同樣的債權卻處於不平等的清償地位,有違公平原則。所以,破產法中便設立了抵銷權,以保障破產債權人的上述權益,而為雙方當事人節省結算時間和費用等考慮,則早已退居於末位。

但也有一些國家的破產法不允許進行破產抵銷,如法國及拉美的一些國家。主張禁止破產抵銷的觀點主要是認為,抵銷的作用在於使享有抵銷權的債權人實際上達到了擔保其債權實現的目的,破產抵銷違背了按比例分配債務人財產的原則,因為享有抵銷權的債權人通過抵銷得到了其債權的充分償付(在允許抵銷的數額範圍內),這使得抵銷類似於一種未公開的擔保權,對其他債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在這些國家,原則上是禁止破產抵銷的。中國的破產立法允許進行破產抵銷。抵銷權與別除權都是保證債權人優先受償性質的權利,但從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看,抵銷權的作用更大一些。在行使別除權時,債權人可能因擔保物價款不足等原因,得不到完全清償。在行使抵銷權時,債權人被抵銷的債權額可獲得全額清償,沒有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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