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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轄

所謂集中管轄,就是指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中需要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

(1)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2)信用證糾紛案件;(3)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4)審理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5 )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裁決、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一審集中由下列法院進行審理:(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4)高級人民法院。

3、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轄和審理等事項仍按原先法律、司解釋的規定執行。 [1]

4、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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